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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海关总署、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发布2009年第24号公告,对N类和O类车辆实施召回管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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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远洋航务公告》2008,(7):94-94
王岐山:中美经贸合作乃大势所趋;震灾不改宏观经济运行基本念势;海关总署预计今年贸易顺差扩张势头将逆转;前4月铁矿石进口均价上涨80%。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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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物资科学管理》2008,(10):52-52
2008年9月5日至6日,第四届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发展论坛在天津万丽泰达酒店隆重举行。
中国交通运输协会会长钱永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秘书长马力强、天津市政府副秘书长王维基、铁道部运输局副局长苏顺虎、国家发展改革委基础产业司副司长吴晓、联合国亚太经济及社会理事会运输部经济事务官MadanB.REGMI及铁道部、交通部、海关总署等部委有关领导、中外嘉宾出席论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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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海关总署、商务部、财政部和发改委2005年4月1日联合发布,原定于2006年7月1日全面实施的《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在各方压力下,将在2008年7月1日正式实施。但受今年2月世贸组织对《办法》初审判定“违规”的影响,能否如期实施便成了大家关注的焦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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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海关总署、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商务部联合发布的公告,自2005年10月1日起,进口汽车应直接在口岸海关办理进口报关、纳税等手续,保税区不得再存放以进入国内市场为目的的进口汽车。我国在《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中的承诺:自2005年1月1日起,取消汽车及其关键件进口配额和许可证管理。在2004年6月1日发布的《汽车产业发展政策》中明确规定,从2005年起,保税区禁止开展进口汽车保税业务,所有进口口岸保税区不得存放以进入国内市场为目的的汽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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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汽车产品召回制度的探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和海关总署2月27日联合发布公告,决定自今年8月1日起,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实施范围扩大到M2、M3类车辆(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超过9个的载客车辆)。这是自2004年10月1日开始对M1类车辆(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不超过9座的载客车辆)实施召回以来,缺陷汽车产品召回范围扩大的又一举措。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