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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
提单是海洋班轮运输中的重要单证,它是货物的物权凭证,在卸货港,承运人凭收货人提交的正本提单放货,已是一种国际惯例,但在实践中却因种种原因出现了承运人无正本提单放货的现象,这给运输合同的当事人带来了暂时的一些便利,却也经常因此产生一些海事纠纷。论文就出现无正本提单放货的原因,无正本提单放货的法律定性,和承运人可以采取哪些谨慎的措施来降低无正本提单放货的风险进行了分析。  相似文献   
172.
姜媛圆 《世界海运》2008,31(3):51-52
阐述无单放货情况增多的背景,提出某些特殊的法律事实可能使提单持有人所享有的权利受到削弱,分别论述对承运人是否可以以这些特殊的法律事实作为无单放货的抗辩事由。  相似文献   
173.
【案情】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化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化公司)。被告(二审上诉人):马来西亚国际航运公司(下称马航公司)。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泛洋航运有限公司(下称泛洋公司)。  相似文献   
174.
175.
袁斌 《水运管理》2003,(8):32-33,31
运费按支付时间不同分为预付运费和到付运费两种。在航运实践中,预付运费通常在CIF和CFR贸易术语中采用。运输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在提单上或航次租约中明示约定运费的全部或部分应提前支付,这也是在信用证贸易中普遍的要求。我国《海商法》第69条第1款关于预付运费的明确规定,“托运人应当按照约定向承运人支付费用。”但实务中,预付运费碰到了诸多问题,笔者结合《海商法》、《合同法》和航运实践,对其中的几个问题提出自己的看法。  相似文献   
176.
试论倒签提单的缔约过失责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沈悦志 《世界海运》1998,21(5):39-41
长期以来,法学界对于倒签提单行的法律责任属性众说纷纭,莫衷一是,概言之,有侵权责任说、违约责任说、竞合责任说以及变态责任说四种。笔者紧密结合倒签提单的行为特征,对上述四这说进行评述,提出倒签提单行为的法律责任属性应为缔约过失责任并进行了详细论述,以期能推支理论研究的深化,更好地服务地司法实践。  相似文献   
177.
托运人的诉权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孙太霞 《集装箱化》2005,(10):38-39
我国《海商法》第42条规定:“托运人是指:1)本人或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委托他人为本人与承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2)本人或委托他人以本人的名义将货物交给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有关的承运人的人。”很明显,我国对托运人的判断采用了双重标准,相应产生了两类托运人:一是和承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我们可以称之为“契约托运人”;另一类是将货物交付承运人的人,主要针对的是FOB买卖合同下的卖方,我们可以称之为“FOB卖方”。托运人的诉权问题就分别涉及了这两类托运人,具体讲:一是FOB卖方的诉权问题;二是契约托运人在提单转让之后的诉权问题。对此,本将分别予以论述。  相似文献   
178.
我国自2002年1月1日起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运条例》对无船承运业务的管理作了较为详尽的规定,是我国国际海运管理的重要制度。  相似文献   
179.
提单欺诈的防范措施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近几十年来,随着海上航运业和国际贸易的发展,海事欺诈也随之滋生和蔓延,世界航运业每年由此遭受的损失为130多亿元,我国成为海事欺诈的主要对象.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的主要单证,它的重要性同时也被海事欺诈者所认识,提单欺诈成为海事欺诈的最主要形式.  相似文献   
180.
在海上运输过程中,装货完毕后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有签发提单的义务。提单是记载货物已实际装船的证据,是重要的航运单证和贸易单证。托运人则要根据提单等其他文件到银行结汇。在船方出具单证时,若装船货物外表有瑕疵,如锈蚀、破损、包装不当等,船方会在提单上增加相应的批注,使之成为不清洁提单,以保护船方的利益。在国际贸易中,在信用证为支付方式下,一般要求凭清洁的正本提单结汇,这样托运人凭不清洁提单就无法正常结汇。因此,托运人可能要求承运人不加批注。那么,承运人此时应如何处理才能既保证船方利益不受损害,又使托运方不致遭受损失?拒绝或答应托运人的要求?或者在其出具保函的前提下签发清洁提单?另一方面,若货物的表面状况不良,船长对提单行使批注权利,此时究竟如何批注才算是合理的,从而避免错误批注导致的索赔纠纷。 本文拟就以上两种情况下船东的法律责任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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