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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沿海港口的港作拖轮港内作业的费率分为内贸部分和外贸部分,由交通部统一制定,分别从1992年12月15日1994年1月21日起实行。内贸部分只适应交通部直属或双重领导的港口,费收对象是航行国内航线的船舶;外贸部分适应于所有沿海港口,费收对象是航行国际航线的船舶(包括港、澳、台航线)。计费单位都是马力小时。因此本费收规则实际出现了三种费率:内贸部分有直属和双重领导的港口0.16元/马力.小时费率,地方港口的自定费率(约0.60元/马力.小时);外贸部分0.42元/马力.小时的费率。同时还有外贸部分有节假日和夜班加班附加费,内贸部分则没有。 总的看,现行的费收规则有合理性的一面,但也有一些应急待解决的问题。主要有: 1.投入大于产出的内贸费率。 部属和双重领导的港口,内贸费率已严重的影响了拖轮公司的经济效益,特别是内贸吞吐量占比例较大的港口,已不堪重负。在此简单的作一计算加以说明。 因为费收规则规定作业不满一小时,按一个计费时计算,这就有:拖轮实际计费时数大于拖轮实际作业时数。根据统计,实际作业时数:实际计费时数=1:1.2。现以3200马力拖轮10个实际作业的计算收入: 计费时=10×1.2=12小时 收入=12×3200×0.16=6144.00元 拖轮港作的负荷输出,根据港口条件的不同有60%、70%、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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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动我国引航事业发展,通过分析我国引航费收的现状,指出目前我国引航费收存在的主要问题:整体收费水平偏高;收费结构不合理;起码计费吨偏低;内贸船舶引航未征收附加费,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适当降低外贸引航的基本费率,提高引航的起码计费吨,开征节假日、夜班附加费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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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既需要长三角区域港口协调发展,也需要区域港口与长江航运企业健康协调发展。受美国金融危机的影响,世界经济增速放缓,航运业进入低迷走势。面对严峻的经济形势和动荡的航运形势,费收负担较重的长江航运企业面临更为严峻的挑战。为促进长江航运业的稳定健康发展,本文对长江航运企业的费收负担问题进行了深入调研,并提出一些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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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般情况下,集装箱码头通过与船公司签订港航协议的方式确立合作关系以及协议期内的费收标准,协议期普遍为1年,也有少数码头与船公司签订2年甚至更长时间的协议期限.协议期里按固定的收费标准计收,一般不与装卸效率等服务要素直接挂钩.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港口竞争性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交水发[2014]25...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