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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制度是物权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保护交易安全、维护社会经济的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各国大多都承认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但对不动产交易能否适用善意取得,各国立法都有所不同.我国物权法明确肯定了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但该制度仍有许多问题值得探讨.本文拟从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基本理念、建立不动产善意取得的基础及具体适用进行初步的剖析,以期对在未来的法律规范中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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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将比对世界各国关于不动产登记效力的规定,结合我国《物权法》对不动产抵押登记的效力的规定进行了比较和研究,然后分析了我国不动产抵押登记制度存在的问题,最后对我国不动产抵押登记制度的完善提出一些自己的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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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冬振 《铁道物资科学管理》2008,(2):41-42
抵押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不动产或动产的占有,向债权人提供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抵押权实现情形时,抵押权人有权就该财产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虽然抵押权因其特性有“担保之王”之称,但是在各种利益平衡协调的基础上,有关法律对抵押权人优先受偿的权利“另有规定”,排除了其优先受偿权的适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