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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我于2007年1月与一家公司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半年后,我驾车为公司送货途中,因车速较快,在避让行人时,汽车翻入河谷,造成我多处受伤。经鉴定,构成三级伤残。经公安交通警察部门认定,我对该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由于公司据此认为我“自作自受”,没有向我追究汽车损失已经给了我很大的面子,故一直不同意对我按工伤处理。请问:我所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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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与广州市邮政局从12月10日起在全市范围内(不含番禺区、花都区、增城市、从化市)推出邮政代办车管业务。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