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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
182.
183.
184.
根据我国1999年3月15日通过的《合同法》第39条关于“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的规定,格式化免责条款跟一般免责条款相比,具有目的上的重复使用性、时间上的预先拟定性及内容上的未经协商性三个特征。缔结免责条款是合同当事人契约自由的表现,在19世纪以  相似文献   
185.
本索赔手册是针对1992年国际油污赔偿基金提出污染损害索赔而编制的一本实用指南。索赔基金组织成立于1996年,即人们所称的1992年基金(或1992年IOPC基金)。  相似文献   
186.
第三节索赔的受理 1992年基金的索赔原则 1992年基金只受理符合1992年和1971年公约中规定的“污染损害”和“防御措施”定义范围内的索赔。因此,统一的定义解释对实施公约确立的赔偿机制是致关重要的。  相似文献   
187.
188.
《中华汽摩配》2004,(8):25-25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是指按照规定程序,由缺陷汽车产品制造商(包括进口商)选择修理、更换、收回等方式消除其产品可能引起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缺陷的过程。缺陷指的是由于设计、制造等方面的原因而在某一批次、型号或类别的汽车产品中普遍存在的具有同一性的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  相似文献   
189.
190.
德国将不同类型的环境损害行为与不同的救济方式相对应,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实行不同的归责原则,形成了比较完备的救济制度。而我国目前对环境损害行为并无分类,适用《侵权责任法》和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和举证责任倒置等制度,这种笼统的法律适用对部分行为人并不公平。通过借鉴德国的制度并结合我国法律实践,可将环境损害行为类型化为生活性环境污染损害、生产经营性环境污染损害和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行为所造成的环境污染损害,不同类型的环境损害行为在法律适用、归责原则,举证责任方面有所区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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