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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保证担保实践中,债权人存在的主要问题根据对众多担保案例分析来看,提醒债权人要谨防下列问题的出现:一是不注意审查保证人的主体资格,致使法律规定不能提供担保或者没有条件担保的单位和个人提供了担保,导致保证合同无效:二是对保证人的资产状况缺乏调查,或者保证人是与债务人存在关联关系的“空壳公司”,或者其主要资产已经被抵押或者质押了,保证人的信用程度还没有债务人的好,保证无法实现有效保障;三是保证程序不规范,保证人未按规定出具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在出现风险时反遭保证人抗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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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例某甲为他人设立公司,向债权人乙借款18万元,甲当即立借据一份,借据言明甲将其居住的公有住房提供抵押担保,丙在借据上以担保人身份签名。甲的妻子丁在借款发生数日后,在借据借款人一栏处签名,随后乙将甲妻在借据上签名一事告知丙。后因甲为他人设立公司不成,向乙还款9万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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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租船下,承租人租用出租人的船舶开展营运活动,船舶和船载货物均不属于承租人所有。在这种情况下,当承租人的债权人通过海事请求保全的方式来维护预期诉讼利益时,通常只能向法院申请扣押船用燃油。然而,在实践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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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导言在法理学中,义务一般被定义为:主体以相对被动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约束手段。同样,民事义务就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义务主体为满足权利主体受保护的利益,依法应当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约束。”具体到本文,债务就是为保证债权人的利益而为一定给付行为的约束。因而,给付义务就成为债务的核心。围绕它引伸出一系列其他的义务,主要包括附随义务和不真正义务。这些义务的有机存在共同构建出一个债权法意义上的义务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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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船人船舶留置权是能够有效保护修船人权益的一项重要民事法律制度。修船人船舶留置权是指修船人在合同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时,可以留置所占有的船舶,以保证修船费用得以偿还的权利,船舶留置权在修船人不再占有所造或者所修的船舶时消灭。建立以船舶为标的的留置权制度,对保护海事债权人的利益有着特别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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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红卫 《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1,9(1):57-61
章从关于合同法理论的研究成果入手,结合我国现行全员法的有关制度规定,以比较的方法,阐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在对债权人利益保护方面,制度规定更具先进性和可操作性。有些制度甚至在国际立法上也具前沿性。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