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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案例,对包含海运区段的国际多式联运合同无单放货纠纷诉讼时效进行探讨。针对诉讼时效期间问题,分析得出该类纠纷应适用《民法通则》2年的诉讼时效期间。针对起算点问题,分析得出如果货物已经交付,起算点应从提单持有人知道货物已经交付的时间开始;如果货物下落不明,则应以货物的应当交付之日作为时效起算点。具体而言,如果提单上有约定,则以提单约定的交货时间作为应当交付货物之日;如果提单未作约定,则应对海运段60天提货期以及双方是否对交货进行过新的协商等因素综合进行判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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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运人根据境外目的港法院生效的司法裁决或令状向收货人交付货物的,可视为已完成货物运输合同下的交付义务,一般不应承担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民事责任。但人民法院应综合分析境外目的港法院所作裁决的相关背景,若裁决有违我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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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所及是指广义范畴的无船承运人,它既包括实际承运人,也包括契约承运人。无船承运人在业务开展过程中存在着诸多风险,例如契约承运人风险,不合理绕航风险,货物损坏和灭失责任风险,错误与疏忽风险,第三者责任风险,相关罚款、关税与费用风险以及提单风险(包括倒签提单、无单放货、电放、套约、提单管理不善及提单欺诈等风险)。本文拟通过各种不同类型的案例加以深入分析,有针对性地提出一些风险防范的措施与建议,供大家分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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阐述无单放货情况增多的背景,提出某些特殊的法律事实可能使提单持有人所享有的权利受到削弱,分别论述对承运人是否可以以这些特殊的法律事实作为无单放货的抗辩事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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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单放货或凭副本提单加保函放货风险已是老话题,再次重提只是为了引起大家进一步重视.最近,中远各公司相继出现此类问题,已经或将要遭受程度不同的损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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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提单的国际惯例,承运人或其代理人须以正本提单方能放货,藉以保证提单合法持有人的利益。笔者就无单放货的历史渊源、产生原因、法律责任和应对方法几个方面结合近期的几个典型案例进行剖析,并希望通过此文能够加深航运从业人员对无单放货的理解和足够的重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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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第3条第(六)项规定,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者(下称“船代”),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设立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运条例》第29条规定业务的中国企业法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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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今的海上货物运输中,无提单放货的情况时常发生,而且有越来越普遍的趋势,所以,有关无提单放货的相关问题,值得我们进行深入的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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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所及是指广义范畴的无船承运人,它既包括实际承运人,也包括契约承运人。无船承运人在业务开展过程中存在着诸多风险,例如契约承运人风险、不合理绕航风险、货物损坏和灭失责任风险、错误与疏忽风险、第三者责任风险、相关罚款、关税与费用风险以及提单风险(包括倒签提单、无单放货、电放、套约、提单管理不善及提单欺诈等风险)。本文拟通过各种不同类型的案例加以深入分析,有针对性地提出一些风险防范的措施与建议,供大家分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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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承运人无单放货,在海运货物保险一切险的情况下保险人是否承担责任问题,分析我国国内典型案例和我国最高院的司法规定,从不同角度论述保险人应当承担责任的理由,提出保险人应当承担承运人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造成被保险人的损失,除非合同明文规定不承担责任.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