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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
<正>一、"以送审价为准"的由来(1)司法解释依据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第二十条指出"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以支持"。此条款的主要含意是发包人不按约定期限,逾期不结算,以承包人的送审价为准。 相似文献
172.
173.
我国法律规范中存在诸多前置条件,如果前置条件得不到满足,则某些法律程序将不能启动,导致程序上的违法,导致难以判定当事方需承担的责任。这将最终导致从源头上程序上不合法,或双方当事人并不直接适合民事某种性质的诉讼。所以,在处理侵权纠纷案件之前,特别是涉及当事人众多,法律关系较为复杂时,先明确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性质是非常必要的,并同时注意查明各类前置条件有无一一得到满足,必经程序有无完成并终结。 相似文献
174.
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货损赔偿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承运人一般会以当事人主体地位、货损原因属于我国<海商法>规定的承运人免责事由等理由来抗辩.此时,明确各方当事人的主体地位是案件审理的前提,而对于承运人责任的认定则是案件审理的关键,承运人主张免责必须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相似文献
175.
176.
在国内水路货物运输中,水路货物运单是运输合同的证明,是承运人已经接收货物的收据。承运人接收货物应当签发运单。当事人在实践中却常常不遵守该规则,从而引发大量纠纷。笔者认为,国内水路货物运输的当事人双方应该严格遵照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进行实务操作,规范水路货物运单的签发,以防范相应风险。 相似文献
177.
《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对车辆依法解除扣押后,车辆扣押机关应当通知当事人限期领取车辆;当事人逾期不领取的,逾期之日起的车辆保管费用由当事人承担。经再次通知限期领取,当事人逾期超过六十日仍不领取的,车辆扣押机关可以依法处理该车辆。"那么,根据该条款: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是否可以不经法院直接组织拍卖扣押车辆呢?想要全面理解这个问题,应该着重理解以下三个方面: 相似文献
178.
为解决由于各国法律不同给运输各方当事人带来各种各样的困难的问题,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制订了《1991年联合国国际贸易运输港站经营人赔偿责任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尚未生效)。 相似文献
179.
180.
肖斐读者:尽管客运公司已经与你约定在先,但其仍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一方面,本案属免责条款式的约定无效。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事先约定的,旨在限制或免除其未来责任的条款。一般情况下,当事人设立的免责条款是有效的。但对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可能使对方遭受人身损害的,则不能通过设定免责条款来加以免除。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