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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董事离任义务初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任静萍 《上海海运学院学报》2003,24(1):93-96
对于董事的忠实义务,理论界进行了详尽的分析,但大部分仅限于对董事的在任忠实义务的探讨,而较少涉及董事离任义务。本文试就董事离任义务作一探讨。 相似文献
102.
邹红兵 《武汉理工大学学报(交通科学与工程版)》2011,(4)
2008年12月联合国通过了《鹿特丹规则》,该规则制定的主要目的是取代现有的国际海货物运输公约,以实现货物运输规则的国际统一.新规则是航运利益各相关方平衡器,在原有《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的基础上,扩大了海商法调整的主体,寻求承运人与托运人最大利益平衡点,规范了海运利益各项相关方权利与义务.文中将从《鹿特丹规则》立法体系出发,讨论新规则所调整的各种法律关系以及对海运利益相关方权利义务的影响. 相似文献
103.
<正>[提要]自英国贵族院的"TheHoustonCity"以来,人们普遍认为英国法就租约中列名港口的安全风险承担问题界定较为明确,即列名港口的安全风险由船东负责,租家对非列名港口负有安全保证义务。然而,本文所述案件经由仲裁庭、英国高等法院、英国上诉法 相似文献
104.
最大诚实信用原则是海上保险合同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告知义务是其主要内容。结合我国《海商法》、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及相关司法判例,对海上保险中的告知义务进行探讨和研究。 相似文献
105.
从两个新近的案例出发探讨我国海商法以及国际有关运费支付的规定。结论包括两点:1运费以由托运人支付为原则,收货人支付为例外。我国海商法中的第二类托运人没有支付运费的法定义务;2运费以到付为原则,预付为例外。运费一旦收取,概不退还,除非双方另有约定。 相似文献
106.
107.
崔剑生 《辽宁省交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9,11(3):49-51
安全保障义务是近年来在我国侵权法领域得到确立的新型义务类型。旅游交通安全保障义务作为这一义务的一种,既集中体现了安全保障义务的性质和特征,同时又具有其自身所特有的内涵和特征。本文对旅游交通概念、旅游交通安全保障义务的法律规定、内容、责任等进行理论研究。 相似文献
108.
英国2015年《保险法》对传统的海上保险合同告知义务进行了重大改革,创设合理陈述义务取代主动告知义务。当前正值我国《海商法》修订前夕,应借鉴上述英国重大改革成果,用于解决我国海上保险合同告知义务制度存在的诸如告知义务模式滞后与规定事项不完善等问题。文章就英国保险法对海上保险合同告知义务制度的重大改革进行陈述与评析,以期为我国《海商法》的修订提供帮助。 相似文献
109.
110.
为了维护海上人命安全,规制船员见危不救的行为,依法履行船员人命救助义务,根据船员见危不救的行政处罚案例,对船员见危不救是否应该入刑进行分析,认为船员见危不救应该入刑,并给出增设船员见危不救罪、设置适当的刑罚等立法建议。船员见危不救入刑可打击船员见危不救的违法行为,维护海上人员的生命安全,确保了航运业的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