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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
电子提单相关问题初探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刘洋  李鹏 《世界海运》1998,21(2):24-25
着重探讨书面提单电子化后所出现的若干法律问题,以及给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领域带来的影响。通过对电子提单的作用,合同书面形式的要求,是单的安全性等问题的分析,得知,当前各国在电子提单方面的法律很不统一,因此,迫切需要制定一部有关的国际公约,以消除法律的冲突与不确定性,促进电子化贸易的发展。  相似文献   
152.
通过对比研究其他国家的提单法,认为提单诉松能够充分地保护收货人或提单特有人的权益,有效地促进提单的转让;而采取提单合同之诉,侵权之诉,提单并入条款以及默示合同,并不能完全地替代提单诉权,不利于保护收货人或提单持有人的权益。  相似文献   
153.
就提单在跟单信用证支付条件下的作用探讨,论述了跟单信用证支付方式下提单持有人提单向银行出质,作为质押,银行对提单享有质权。同时,论述了提单的信托占有以及银行的信托权利问题。  相似文献   
154.
提单条款规定:“承运人并无义务一定通知收货人的货物已运抵港.但承运人通常以登报或寄送提货通知书的方式通知收货人。若收货人未能及时办理提取货物手续,所产生的费用、责任、风险则均由收货人承担”。  相似文献   
155.
李艳 《世界海运》1997,(4):26-27
在国际贸易中应用EDI即是人们俗称的“无纸贸易”已经较为普遍。联合国际标准化对EDI的解释是指将商业或行政事务处理按照一个共认的标准,形成结构化的事务处理或文件数据格式,从计算机到计算机的电子传输方法。近年来,国际航运领域经先利用现代化的计算机技术,使用电子提代替传统的提单,这无异于一场结构性商业革命。EDI方式所形成的单据及合同的全法性和可强制性问题是法学界争论的焦点为哟制性的现行法律的许多规定  相似文献   
156.
王小芳 《水运管理》1999,(11):21-24,38
仲裁条款作为仲裁协议的一种,是当事人在争议发生之前,在合同中以合同条款形式达成的将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的一项约定。有效的仲裁条款是仲裁庭受理案件的依据和仲裁裁决得以承认和执行的前提。提单仲裁条款由承运人单方拟定并事先印制于提单背面,未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及签署。其效力如何,存在着不同意见。本文试从以下几方面对此加以分析。一、仲裁条款的内容从各国仲裁立法看,对提单仲裁条款的内容,除强调应表明当事人提交仲裁的意思表示外,一般不作明确规定,但原则上都承认当事人可以自由协议仲裁条款的内容。如英国、美国、澳…  相似文献   
157.
杨宜 《集装箱化》1999,(6):17-20
《海商法》规定.“提单是用以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受或装船以及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提单中载明的向记名人交付货物或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或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条欹.构成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提单的重要特征之一便是其物权凭证及可转让性,持有提单也就等于持有提单项下之货物所有权。依据各国海商法,即便是真正的收货人,若不出示正本提单,  相似文献   
158.
提出了制定《中国提单法》的必要性,并对提单的立法结构进行了探讨,认为我国的提单法大体上应包括如下部分:提单主体的认定,提单的登记,关于记名提单,提单的记载事基及批注的效力,关于假提单,提单法律行为,货物的交付,关于提单的善意受让人,提单法的适用范围,时效和其它。  相似文献   
159.
确认海运提单法律适用是一项比较复杂的问题,涉及到多层面的法律适用问题。不同的层面有时交融在一起,又为确认海运提单法律适用带来一定的难度和困惑。究竟以何种法律解决不同层面的问题,不但给当事人带来困惑,而且为法官审案造成极大不方便。我国海商法立法上没有明文规定我国海商法强制适用范围,理论和司法实务中引发了我国海商法是否对进出我国港口货物签发的海运提单具有强制适用以及根据提单法律适用条款引用的外国法违反了我国海商法第四十四条的强制性规定,是否给予确认的争论。为根本解决提单法律适用问题,本文提出我国海商法应规定其强制适用范围。  相似文献   
160.
杨慧 《中国船检》2006,(1):90-91
原告汕头市中星油脂有限公司与卖方新加坡托福国际亚太私人有限公司分别于2002年10月22日和23日签订的两份南美大豆销售合同约定:由卖方提供的大豆必须在装运地点由独立检验人证明大豆明显无危险性病、虫、杂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的规定(共10项,其中第9、10项分别是黑高梁和假高梁)。被告艾科提斯运输有限公司承运该批大豆,其签发的提单记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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