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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
刘顺安 《集装箱化》1998,(9):4-13,19
在国际航运市场剧烈竞争的今天,如何在业务交往中既要开拓新的市场,与新老客户保持良好的供求关系.只要充分利用法律.为企业赢得最大的利益.这是一个新的研究课题。本文作者在多年从事集装箱运输业备经验的基础上.对海运承运人在内陆运输和支线运输中的风险、利益和集装箱经营管理中与提单有关的法律等许多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和建议.是值得探讨的。本刊欢迎读者就此问题展开讨论。  相似文献   
192.
周鑫 《集装箱化》2005,(12):30-31
1案由:武夷山一客户委托南方物流公司出运一批干木耳。委托书中指示:由南方物流公司安排订舱、装船出运,并代为客户出口报关、检验;南方物流公司安排卡车将干木耳运抵南方物流公司仓库装箱。为确定集装箱能否装载干木耳,装箱前南方物流公司向商检提出验箱,商检报告证明可装载。  相似文献   
193.
牟献杰 《集装箱化》1997,(4):24-25,28
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自中世纪以来,提单不仅在海上货物运输中居于中心地位,而且极大地推动了国际贸易的发展。这一切都基于它的转让性和物权效力。提单的主要作用之一就是提单持有人在船舶抵达目的港时有权要求承运人交付符合提单记载的货物。通常,当货物还在海上运输时.即已可能被多次以提单背书的形式进行转卖。特别是在CIF条件下的货物,交付提单裁等同于交付了货物,这就是所谓“象征性交付“。买主相信的就是提单记载的正确性。  相似文献   
194.
195.
张浩 《集装箱化》2004,(10):25-27
从2005年元旦开始,将取消中国纺织品企业的出口配额限制,这对扩大我国的出口额是一个重大的利好消息。届时,我国的国际贸易发展步伐会更快,进出口贸易量将大幅增加。而作为国际运输中流砥柱的海上进出口集装箱船舶运输,将发挥其他运输方式难以承担的重要作用。为此,从银行审单的角度出发,根据多年实践经验,谈谈在当前国际集装箱运输中,按照信用证业务的规定和要求,如何更进一步规范集装箱运输提单的制作,防止提单表面出现漏洞,以杜绝或减少在银行审单这一环节上出现麻烦,使广大出口商能及时安全收汇。  相似文献   
196.
[案例] 原告深圳某公司于2002年4月20日委托被告日本某海运公司承运一个集装箱货物.货物为全棉针织成人文化衫,货价22891美元.启运港深圳盐田港,目的港以色列海发港.运费预付.被告向原告签发了记名提单.提单记载的收货人为以色列某公司.5月26日,被告在未收回正本提单的情形下,将提单项下的货物交给提单记载的指定收货人.原告认为,被告无单放货造成原告货物及运费损失,遂向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197.
198.
在国际贸易实务中,当大宗货物成交时,一般采取租船的方式进行运输.出租人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一般会在签发的提单中载入并入条款,以约束非承租人的提单持有人.FOB术语在国际贸易中使用频繁,在实务中,FOB贸易合同的买卖双方对谁安排货物运输有数种变通做法.而在采用这些变通做法时,由于并入条款的存在,使得FOB项下的卖方经常处于不利地位.  相似文献   
199.
200.
对联运提民多式联运提单的研究,在国际贸易、运输迅猛发展的今天可以说是方兴未艾。然而,在实际应用中由于人们对这两种提单的认识存在实质性的差异,加上不同国家、地区法律规范之区别和长期形成的惯例,致命联运提单、多式联运提单在理论上难以得到统一,实际应用中也未能被有关方所普遍接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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