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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船承运人的若干法律问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概念及法律地位 无船承运人概念来自美国的货运专业术语.美国1998年远洋航运改革法中的远洋运输中介人包括远洋代理人和无船承运人.无船承运人是指并不经营所提供的远洋运输船的人,与远洋运输承运人的关系是承托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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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集装箱运输中,对整箱货提单批注的形式、批注的法律效力,在承运人、提单持有人以及银行、保险人等相关人之间因各自利益始终存在着不同的看法,进而在一定程度上直接影响到集装箱运输的顺利进行和货损货差事故的处理,甚至法院在判定整箱货提单批注的法律效力时,也固对集装箱整箱货运输认识不足和自己的观点差异对同一案例判出不同的裁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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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运代理人的法律地位不是唯一的,具有作为代理人的法律地位及作为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两者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也大不相同。国际货运代理人的法律地位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认定:合同的内容;签发提单;拼箱、拥有自己的运输工具提供服务;公布自己的运价;挣取差价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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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案例 上海A公司出口一批工艺品到瑞典B公司.信用证规定装运期为不迟于2000年8月31日,价格条件为CIF汉堡,付款条件为L/C90天远期.瑞典进口商将这批货转手卖给瑞典的C公司.A公司的生产厂家由于车间设备故障无法在规定的装运期内交货,后试图与瑞典B进口商协商修改信用证推迟装运期,但B公司没有同意.于是A公司找到船公司D,由于A公司与D公司有长期的业务往来,在确认无法在交单期内装运货物的情况下,经D公司同意由A公司出具保函,D公司预借给A公司一份日期为8月30日的已装船提单,但货物的实际装船日期为9月22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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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运提单在海上运输中具有重要的作用,随着国际海运和国际贸易的发展,海运提单的法律地位逐渐提高。海运提单在国际贸易、(货物)运输、支付等诸多环节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是国际贸易跟单信用证结汇的核心单证之一,是海上货物运输中最重要的单证,它证明海上货物运输中承运人收到了托运人交运的货物,是承运人在目的港据以交付货物的凭证。本文就海运提单物权凭证、债权关系和背书可转让等法律属性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