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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江佳  董鹏 《港口科技》2010,(6):24-27,40
集装箱运输节奏加快,提单晚于货物到达目的港的现象增加,尤其是近洋运输,货等单的问题给买方及港口都造成了不便,甚至损失。"电放提单"的问题在司法实际和航运实践中应引起重视,以促进航海贸易的顺利发展。通过分析关于"电放提单"的几个问题,指出尽管从经济学角度而言,"电放提单"是合乎情理的,但是在实际操作运用中,仍存在着诸多问题。最后,提出对"电放提单"立法的建议。  相似文献   
62.
图纸校审电子化必须解决流程定义、流程控制和节点操作等问题,其中定义和控制问题已在中铁第四勘察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勘测设计一体化平台系统中解决,该文主要介绍节点操作的功能设计,用户界面设计和接口设计及其实现方法.  相似文献   
63.
本文所及是指广义范畴的无船承运人,它既包括实际承运人,也包括契约承运人。无船承运人在业务开展过程中存在着诸多风险,例如契约承运人风险、不合理绕航风险、货物损坏和灭失责任风险、错误与疏忽风险、第三者责任风险、相关罚款、关税与费用风险以及提单风险(包括倒签提单、无单放货、电放、套约、提单管理不善及提单欺诈等风险)。本文拟通过各种不同类型的案例加以深入分析,有针对性地提出一些风险防范的措施与建议,供大家分享。  相似文献   
64.
许俊强 《珠江水运》2001,(12):30-32
电子提单是指通过电讯传输的有关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电子数据.随着计算机技术和海上货物运输,尤其是集装箱运输的迅速发展,电子提单的使用将日益广泛.由于立法的滞后,目前尚无关于电子提单强制性的法律规定,电子提单仍得适用有关提单的强制性法律.提单债权关系和物权关系始于提单签发,提单签发在提单法律制度内具有基础性意义,电子提单也是如此.在无明文法规规定的情况下,探讨电子提单签发在现行法律体制下面临的法律问题,具有理论及实践意义.  相似文献   
65.
唐昀 《集装箱化》2001,(3):14-15
集装箱运输中箱的流转就是单证的流转,从发货人办理货物托运手续开始一直到货物被收货人顺利提走的过程中,都需要编制各种单证。这些单证是货方与船方办理货物交接的证明,同时也是划分货方,船方责任的必要法律依据。其中最主要的是提单和舱单两种单证。  相似文献   
66.
本文对《民法典》《电子签名法》和《海商法》进行考察来探析我国现有法律下电子提单的法律地位,借鉴UNCITRAL《ETR示范法》对中国《海商法》修改中关于明确电子提单法律地位的问题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67.
刘宇  李瑞京 《世界海运》2005,28(6):42-45
在FOB条件下,与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的是买方,将货物交给承运人的则是卖方,提单上记载的托运人应该是买方,但是贸易合同和海运习惯要求把卖方记为托运人,为了满足实践需要,立法中不可避免地规定了发货人(第二种托运人).既然发货人的主体地位得到了确立,立法就应该赋予主体以权利.鉴于立法的规定不足,探讨如何完善发货人权利.  相似文献   
68.
69.
第一种托运人与承运人间的法律关系由包括提单在内的整个运输合同确定,而第二种托运人与承运人间的法律关系则由提单确定,无论第一种托运人的名称是否出现在提单内,他都有权以海上货物运输同当事人的身份依据合同(有时仅就表现为提单)起诉承运人,而第二种托运人的名称只有写进提单,才具有提单合同当事人的地位,享有对承运人提单项下的诉权。但他无权就提单以外的承运人与第一种托运人订立的运输合同的内容起诉承运人。  相似文献   
70.
《水运文献信息》2006,(10):25-26
在国际货物运输中,提单(Bill of Lading)是一份非常重要的业务单据,也是一份重要的法律件。通常情况下,合法地持有提单就意味着拥有货物的所有权,买家没有付款赎单,就不能合法取得货物的所有权;承运人也必须依据正本提单才予以放货,否则必须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提单是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物权凭证(Document ofTide)。但在航运实践中,对于记名提单是否具有物权凭证的作用一直是众说纷纭,由此也引起了近几年来对于记名提单下承运人“无单放货”的案件该如何认定和处理的争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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