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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提单、舱单和集装箱装载清单是集装箱海上运输的主要单证。在集装箱管理应用系统中它们的产生来源于同一数据库。80年代末至90年代初,外代统一使用的集装箱单证系统尚能满足当时的需求.到了90年代中期外代单证系统就不能满足需要了.其问题集中反映在以下几个方面。 相似文献
102.
苏同江 《青岛远洋船员学院学报》2000,21(1):13-17
承运人在托运人未支付应当支付的预付运费时,能否拒绝履行其签发运费预付提单的义务,从而留置提单,在实践和理论上颇有争议。根据我国海商法、担保法和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承运人有权留置提单。承运人留置提单的行为不属于行使留置权的范畴,亦不属于行使权利质押的质权,应该属于行使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即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 相似文献
103.
徐步 《中国远洋航务公告》2000,(11):58-61
COGSA1992的政策是将根据提单承担义务的人限制为比根据提单获得权利的人更为狭窄的阶层。 在COGSA1992里,新的解决方法将提单下的持有人承担义务分为二种情况。它们列在第3(1)条中,如下: 相似文献
104.
在海运业务中提单的签发是一项十分重要法律行为,而在签发过程中包括提单上批注的内容、签发时间和签发的份数等具体环节也产生了一些法律问题。本文对此进行了初步分析并提出了相应的立法和实际业务方面的改进建议。 相似文献
105.
106.
众 所周知 ,运费的及时足额收取 ,对船公司来讲其重要性和现实性不言而喻。然而在实际中 ,运费拖欠的现象在任何一个船公司都或多或少地存在。本文仅就日常运费追讨工作中所遇到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分析。1 关于船舶代理公司主张运费的权利问题一般来说 ,拖欠运费的主体包括真正的托运人 /货运代理公司 /船舶代理公司。具体讲 ,可能是真正的托运人未付运费 ,导致拖欠货运代理公司 /船舶代理公司 /船公司运费 ;或者可能是真正的托运人已经将运费付给货运代理公司 ,货运代理公司未付给船舶代理公司 /船公司。相比之下 ,船舶代理公司收到运费后… 相似文献
107.
根据我国法律,在提单作为运输合同的证明和运输合同本身两种不同情况下,提单记载的效力有所不同。提单记载对于善意第三人具有文义性,当提单记载与货物实际状况不同时,承运人不得以相反证据抗辩善意第三人依提单记载所提出的索赔。对于集装箱货物,若承运人对于托运人装箱的集装箱货物内容"无法核对",其在提单上对此作出保留的条款一般应有效,但对"无法核对"的情况应适用客观标准做限制性解释,以督促承运人谨慎接收货物和签发提单。 相似文献
108.
留置权涉及债务人的动产,是债务人"所有的"还是"占有的"存在一定的争议。从该争议入手,结合相关法律规定、港口主营业务特征和面临的变数,认为留置权中的动产不应专指"所有权",并就港口提升防范主营业务风险提出六项建议。 相似文献
109.
从海上货物留置权的概念、取得条件、担保债权的项目以及留置权的行使等几个方面探讨了我国的海上货物留置权,对于我国海上货物留置权制度的不合理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相关的制度设想。 相似文献
110.
胡湘梅 《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7,6(4):81-83
由于我国《海商法》在诉权方面的立法还不够完善,给我国司法实际带来一定的困难。文章通过对海事诉讼中的托运人、提单持有人的诉权进行探析,对我国海商事立法提出一些建议。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