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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本文对《民法典》《电子签名法》和《海商法》进行考察来探析我国现有法律下电子提单的法律地位,借鉴UNCITRAL《ETR示范法》对中国《海商法》修改中关于明确电子提单法律地位的问题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72.
刘宇  李瑞京 《世界海运》2005,28(6):42-45
在FOB条件下,与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的是买方,将货物交给承运人的则是卖方,提单上记载的托运人应该是买方,但是贸易合同和海运习惯要求把卖方记为托运人,为了满足实践需要,立法中不可避免地规定了发货人(第二种托运人).既然发货人的主体地位得到了确立,立法就应该赋予主体以权利.鉴于立法的规定不足,探讨如何完善发货人权利.  相似文献   
73.
74.
第一种托运人与承运人间的法律关系由包括提单在内的整个运输合同确定,而第二种托运人与承运人间的法律关系则由提单确定,无论第一种托运人的名称是否出现在提单内,他都有权以海上货物运输同当事人的身份依据合同(有时仅就表现为提单)起诉承运人,而第二种托运人的名称只有写进提单,才具有提单合同当事人的地位,享有对承运人提单项下的诉权。但他无权就提单以外的承运人与第一种托运人订立的运输合同的内容起诉承运人。  相似文献   
75.
《水运文献信息》2006,(10):25-26
在国际货物运输中,提单(Bill of Lading)是一份非常重要的业务单据,也是一份重要的法律件。通常情况下,合法地持有提单就意味着拥有货物的所有权,买家没有付款赎单,就不能合法取得货物的所有权;承运人也必须依据正本提单才予以放货,否则必须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提单是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物权凭证(Document ofTide)。但在航运实践中,对于记名提单是否具有物权凭证的作用一直是众说纷纭,由此也引起了近几年来对于记名提单下承运人“无单放货”的案件该如何认定和处理的争议。  相似文献   
76.
目前.货运代理人协会国际联合会(简称:菲亚塔.FIATA)以更为现代化的多式联运提单本,替代了众所周知的运输单据“可转让的菲亚塔联运提单”。  相似文献   
77.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运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运条例条例实施细则》的实施,标志我国国际海运管理立法进入到一个新的阶段。其中,对无船承运业务的规范,引起了国内外广泛关注,并给予了积极的评估。到目前为止,全国登记NVOCC企业已超过1200家,其中,境外企业近200家,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约160家,外商独资35家;按地区来分,上海300多家,深圳100多家,青岛近80家,天津70多家,广州60多家,北京50多家,厦门和大连均超过40家。  相似文献   
78.
在作为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证明的提单正面,往往有一栏载明“通知方”(NotifyParty)的信息。货物运抵目的港之前或者之后,承运人会通过一定的方式向提单上“通知方”一栏中所载明的人发出货物到港通知。实践中,货方与船方在此环节经常产生争议。  相似文献   
79.
80.
电报放货的实务操作及其法律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电报放货(Telex Release或Express Release)简称电放,是指承运人或其装港代理收到货物后已签发或应签发而尚未签发提单,根据提单上托运人的要求在装港收回提单或不签发正本提单,以电报、电传形式通知卸港代理将货物交给提单收货人或托运人的指定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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