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文章检索
  按 检索   检索词:      
出版年份:   被引次数:   他引次数: 提示:输入*表示无穷大
  收费全文   610篇
  免费   0篇
公路运输   5篇
综合类   34篇
水路运输   543篇
铁路运输   19篇
综合运输   9篇
  2024年   1篇
  2023年   2篇
  2022年   4篇
  2021年   1篇
  2019年   1篇
  2018年   1篇
  2016年   5篇
  2015年   6篇
  2014年   21篇
  2013年   38篇
  2012年   23篇
  2011年   42篇
  2010年   32篇
  2009年   41篇
  2008年   39篇
  2007年   66篇
  2006年   52篇
  2005年   38篇
  2004年   44篇
  2003年   42篇
  2002年   16篇
  2001年   16篇
  2000年   18篇
  1999年   12篇
  1998年   13篇
  1997年   9篇
  1996年   10篇
  1995年   7篇
  1994年   5篇
  1993年   4篇
  1990年   1篇
排序方式: 共有610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46 毫秒
211.
海运欺诈的形式多样、种类繁多,在理论界,我国有学者将海运欺诈分为提单欺诈、文件欺诈、租船合同欺诈、鬼船欺诈、海盗等15种。引入无船承运人制度后,海运欺诈又增添异彩。本文只重点介绍预借无船承运人提单欺诈问题。预借提单欺诈所具有的典型性,对其他欺诈行为的研究具有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212.
213.
江少文 《水运管理》2007,29(6):9-10
对CY-CY运输条款的具体应用展开讨论,认为随着国际货物运输方式的根本性转变,海上承运人运输模式也发生变化,并针对CY-CY运输条款在实际应用中出现的具体问题进行分析,结合案例给出解释。  相似文献   
214.
目前,危险货物的海运量不断攀升,事故频发,经常造成巨大的人命和财产损失.而且,事故发生后,往往取证困难,不易确定承运人或托运人的责任.于是,世界各国都对危险货物运输实行严格的行政技术性立法管理,预防各种危险事故的发生.鉴于此,海上危险货物运输中的承、托双方,不仅要把握好普通货物运输中的权利与义务,更应该结合国际和国内的技术性规范来领悟海商法中有关危险货物的特殊规定,以便在最大程度上维护自己的利益.  相似文献   
215.
阐述无船承运人制定运价本的意义,针对目前无船承运业务中运价本的制订和使用方面存在的问题,通过借鉴国际船舶运输经营人运价本制订的方法,就无船承运人运价本制订中涉及的有关运价水平、运费结构、支付方式及无船承运人运价本和服务协议等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216.
亚洲区域内的主要支线运输船公司太平船务(PIL)已开始向全球承运人稳步前进。2004年开设了欧洲航线,2005年与商船三井合作开设亚洲/南非、南美东岸航线,2006年与中远集运和美国总统轮船合作,开始了中国/澳大利亚间的集装箱运输。从今年3月起在北美航线投入本公司船舶。  相似文献   
217.
徐明瑛 《海运情报》2007,(11):29-31
未来三年,远洋承运人将逐步启用更多新船,箱位量预计将增加40%。随着大批新船投人运营,船舶实载率和运价会有所下降,全球集装箱航运业即将经历一次前所未有的变革。此间,船公司还需要满足客户的更高需求,加强安保,应对来自物流行业的强有力竞争,降低集装箱周转成本等。特别是近年中国货物出口量激增引起的贸易不平衡更令跨太平洋、欧洲/远东/欧洲等航线上集装箱周转问题突显。[第一段]  相似文献   
218.
多年来,冷藏船经营人对来自集装箱船的威胁不屑一顾.因为在货运旺季到来时。集装箱船根本无力承运从南半球运往北美、欧洲及日本的大批货物.同时,由于运价波动幅度太大,集装销船经营人也不可能任由其资产在半年的时间内闲置或者利用不足。但是近些年来集装箱船承运人接获越来越多的冷藏货,[第一段]  相似文献   
219.
提单留置权是指承运人根据提单产生的留置权。在国际海上集装箱运输中,经常发生承运人根据提单留置货物或运输单证的情况。提单留置权是合同留置权的一种。合同留置权的效力在于合同条文的规定及解释,但是,提单不是运输合同,仅是运输合同的证明,故提单留置权的效力还取决于条款是否合法。由于现行国际运输公约都没有留置权的规定,于是,国内法就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提单中的留置权条款当受其约束。  相似文献   
220.
为了确立港口经营人的独立主体地位,调整因港口作业产生的法律关系,必须通过港口经营人责任方面的法律,使其能与《海商法》相衔接。1991年的《联合国国际贸易运输港站经营人赔偿责任公约》(以下称《公约》)中把港口经营人称为“运输港站经营人”,并将其定义为在其业务过程中,与其控制下的其一区域内,负责接管国际运输的货物,以便对这些货物从事或安排货物与运输有关的服务的人。但是,凡属根据适用于货物的法律规则身为承运人的人,不视为经营人。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