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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0日上午,贵港市召开《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宣贯会议。责港市政府副市长韩广宗、调研员张松芳,责港市交通局局长覃黎魁、副局长吕水金,三区二县市分管交通工作的领导,以及责港市国土资源局、城建局、经贸委、法院、检察院,责港海事局、责港船检处、责港市航务管理处、三区二县市交通局、航管所的领导和责港市区港航企业负责人参加会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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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经营管理规定>(见本期)已于2003年12月26日经交通部第18次部务会议通过,以部令2004年第4号发布,于2004年6月1日施行.最近,交通部水运司副司长彭翠红向本刊谈了该<规定>制定和施行的相关问题,全文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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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经十年的起草工作,《港口法》终于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次会议上获得通过。《港口法》对港口的规划、建设、维护、经营、管理及其相关活动进行了全面的规范,是我国水路运输法律体系中的一部“龙头法”。《港口法》的出台结束了我国港口行业长期以来无法可依的历史,填补了港口立法的空白,是我国交通运输领域的一件大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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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自2004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国沿海省市和港口地市党委、人民政府,统一港口发展认识,调整港口发展思路,完善港口发展规划,整合港口发展资源,理顺港口发展关系,加强港口发展管理,实施大投入,大建设,大发展,使港口建设和发展实现了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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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随着港航事业发展应运而生的各级事业性港航管理机构,通过费收管理方式,发挥了积极的管理作用,推动了港航事业的发展。但是,随着《港口法》、《行政许可法》的颁布实施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建立健全.以及费税制度的逐步改革,这种事业性的管理体制.暴露了许多矛盾和问题.已越来越同快速发展的港航事业不相适应。为加强港航管理,推动港航事业又好又快地发展。各港航管理机构应积极争取政府的支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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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港口法》中专设“港口经营”一节,并规定“港口经营”的业务范围,但未明确“港口经营人”概念、法律地位。本文对港口经营人能否成为《海商法》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的主体以及港口经营人如能享受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应处于何种法律地位等问题作出分析,并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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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统一对港口管理体制的认识,阐述浙江省港口管理体制现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其他相关法规的规定对港口管理体制中存在的不完善部分进行探讨,对港口法规中港口管理部门设置和地方交通主管部门管理港口的职责未明确的部分提出修改和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