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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制度的确立导致在实践中产生实际权利人与经公示表征的权利人不相一致的现象 ,法律真实物权与客观真实物权并存。两种物权关系体现了不同的价值取向 ,实践中应遵循确立法律真实观念的主导地位 ,同时区分不同的情况区别适用 ,以兼顾交易的安全与真正权利人合法的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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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所有权登记,即当船舶所有权变更、设立或终止时,以船舶所有权登记来表明船舶所有权的变动,是船舶所有权的公示方式。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登记制度的作用在日益频繁的经济活动中更显突出。本文试图就我国船舶所有权登记制度中的一些法律问题,如船舶所有权登记的分类、条件、法律效力及“第三人”的界定等问题进行进一步研究和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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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波 《中国远洋航务公告》2004,(2):59-60
提单是国际贸易中极其重要的单证,围绕提单形成的一套制度是现行国际贸易体制的基石之一。提货保函则是一种在国际航运实务中被频繁使用的单证,是实务中贸易方和航运方进行经济利益选择最大化的结果。因此,熟悉不同类别提货保函的效力和性质对于承运人防范欺诈保护自身利益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般而言,提货保函是指当单证的流转晚于船货到达目的地时,为及时提取货物的收货人或第三人向承运人出具的要求提货,并保证承担由此给承运人带来的损失的担保文件。但在国际贸易实务中,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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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在到达港.运输货物完成了向收货人交付后,令港口经营人头疼的便是不能及时收取港口费用。港口经营人在催讨不着的情况下,向法院提起诉讼。然而,令港口经营人困惑不解的是:官司还不一定能打赢。有位同志甚至告诉我,他们那里有个收货人坚持要提货,却坚决不付费。于是就提出一个问题:收货人应当支付港口费用吗? 在展开讨论之前先要提醒大家注意:第一,收货人是指运输合同中的第三人,即提单持有人或托运人指定的有权提货的人。第二,提货人不一定是收货人。有些同志认为凡是到港区来提货的都是收货人,是收货人就应当支付港口费用,其实是不对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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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人身伤亡中的"第三人"应包括船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对海上人身伤亡赔偿的法律规定存在阙如,在司法实践中引发不少争议.如关于我国<海商法>第163条和第169条第三款中的"第三人",由于法律没有给出明确的定义,对其应包括哪些主体,在理论和实务界众说纷纭,莫衷一是.本文从法律解释技术和法的价值追求两方面对该问题进行探讨,对于构建我国完善的海上人身伤亡赔偿制度是有积极意义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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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信托立法的困惑与思考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陈大钢 《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1,9(1):48-51
信托立法的思路已定,但对什么是“信托”仍存在困惑。应当明确信托机理,根据已经存在的信托定义进行梳理,结合我国国情进行再认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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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9月1日,交通部颁布了新的《水路货物运输规则》。由于这个新《货规》较之旧《货规》增加了“船舶、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章节,人们对改善多年来国内沿海货运市场上出现的船货代理混乱局面寄予了很大的希望。但事与愿违,航运市场的混乱局面有增无减。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