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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中的第三者不包括被保险车辆的车上人员,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保险车辆的车上人员、第三者的把握过于机械,将相当一部分人排除在交强险的保障范围之外,有违<交通安全法>与<交强险条例>的立法目的.对车上人员、第三者的界定应以交通事故发生时为准,凡在事故发生的瞬间处于被保险车辆之下的受害人,都应当认定为第三者.还应当将车上人员纳入交强险的保障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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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有关规定,投保机动车转让后应当通知保险公司,经保险公司同意才能变更合同及相应合同主体。但有人待"二手车"发生交通事故后,才向保险公司申请批改保单,保险公司能否拒绝理赔交通事故赔偿损失呢?5月13日,江苏省海安县法院审结一起因此引发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赔偿原告黄前交强险理赔款60000元,商业险(机动车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和不计免赔率特约险)理赔款105129.86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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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与分析了传统的集装箱运输保险产品品种及其不能满足物流发展需要的缺陷。着重介绍和评价了保险市场上针对物流活动出现的两个新的保险品种“物流货物运输险”和“物流企业责任险”。指出了新保险品种对适箱货货主和集装箱运输企业在物流业务中的风险管理有着重要意义和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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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使我国中小型国际货运代理人能有效规避风险,增强竞争力,分析当前国内货代业的定义、业务内容和法律地位,介绍中小型货代企业的责任保险选择途径,通过对新保险产品和新保险规则的动态发展进行观察、预测,提出商业责任保险选择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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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艳艳 《武汉航海(武汉航海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6,(4)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经济全球化的加快,我国的航运业务激增,船舶油污事件发生的几率也相应地提高。当前沿海或内河液体货物危险品运输实行油污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的呼声很高。本文将对海上油污强制责任保险扩大化的必要性和作用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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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伟 《青岛远洋船员学院学报》2007,28(1):21-25
中国商务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尚未实施)规定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实行责任保险制度。国际货运代理责任保险分为国际货运代理人责任险和国际货运代理提单责任险。这对于提升整个货运代理行业服务水平,降低行业经营风险意义重大。本文就国际货运代理业责任保险的含义及实行责任保险制度的必要性进行阐述,并就国际货运代理业责任保险的强制性和相关问题提出个人观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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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对国际公约和我国法律中对海上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的规定,总结出海上强制责任保险中直接请求权制度的一般内容,并探讨了其存在的意义,在海上强制责任保险重的地位以及其存在的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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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全 《中国远洋航务公告》2006,(5):86-87
中船保是国内唯一一家向海运企业提供海上运输保障与赔偿责任保险(简称保赔险)的不以盈利为目的互助保险组织,也是发展中国家唯一的一家国际性船东互助保险组织。中船保的发展壮大得益于中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来航运业的飞速发展,也为中国航运业走向世界保驾护航。伴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深入,特别是中国加入WTO后,中船保正坚定地迈向全球化市场经营。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