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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路运单在水路货物运输中起着什么作用,它的性质究竟如何,这在以前一直是一个存在争议的问题。这个问题在2001年实行的《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以下称新《货规》)中得到了很好的解决,其第58条规定:“运单是运输合同的证明,是承运人已经接受货物的收据。”明确了运单非运输合同,仅作为运输单据。这个规定,明显超越了原1995年的《水路货物运输规则》的规定。 在1995年的《货规》第五条第二款中规定:“运输合同的基本形式为月度或月度以上运输合同、航次租船合同、水路货物运单和水水联运货物运单。”而据其第十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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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衍梅 《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6,5(1):90-93
在海运单日益被各主要航运国家采用,并得到广泛应用的同时,应正确认识海运单这一新事物,了解海运单各方面的知识,做到既能发挥海运单避免压港、及时提货等优点,也必须认识到海运单无法充分保护收货人利益的弊端,更好地适应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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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2003年9月19日,原告江苏省常州市建材经营者吕某的货运代理人A公司代吕某委托被告B公司将一批陶瓷制品从广东省佛山港运至江苏省常州港,货物共计5036箱,分4个20英尺集装箱装载。B公司使用从被告C公司期租的集装箱船载运上述货物,并以承运人的身份签发水路集装箱货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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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2002年9月4日,案外人华昌公司与浦江公司签订运输合同,约定浦江公司将华昌公司的750吨小麦从上海港运至广州新丰港,承运船舶为“金山泉818”轮。次日,小麦被装上“金山泉818”轮。涉案水路货物运单载明,托运人是华昌公司,收货人为货物买方.装船日期为2002年9月5日.在承运人(签章)处盖有“福州金帆船务有限公司金山泉818”字样的船章,在船章右侧盖章字样为“上海浦江联运有限公司货运部业务专用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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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提单的国际惯例,承运人或其代理人须以正本提单方能放货,藉以保证提单合法持有人的利益。笔者就无单放货的历史渊源、产生原因、法律责任和应对方法几个方面结合近期的几个典型案例进行剖析,并希望通过此文能够加深航运从业人员对无单放货的理解和足够的重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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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欧班列运单物权化的探索对于建立基于国际铁路联运的陆上贸易新规则,促进中欧班列的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本文结合中欧班列运输单证应用及流转的特点,系统剖析中欧班列运输单证物权化的需求本质,解析“单轨制”模式与“双轨制”模式两种实现途径。在对比分析当前成都、重庆、西安等地的探索实践模式,总结其存在的风险和障碍的基础上,从立法途径、商业实践环境的营造、业务操作、信息平台建设等方面提出了相关建议。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