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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1.
海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责任限额之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目前,我国法律对海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的规定并不完善,作为民法之侵权行为法和海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的海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制度,其理论基础研究在民法学界尚未引起足够的重视。针对现有法律法规对海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之责任限额规定中存在的问题,本文运用一般的民法理论和比较分析的方法,提出了完善相关法律的建议:即在海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中,应逐步缩小涉外与国内的差距,使赔偿限额最终趋于一致,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规定的海上人身伤亡最高赔偿限额不应适用。  相似文献   
272.
273.
泉水 《集装箱化》2003,(9):42-43
5 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区(下) 多式联运公约关于索赔和诉讼的规定和汉堡规则的规定大体相似,只不过在期限的规定方面有些差别而已。对于索赔通知。公约规定,“除非收货人不迟于在货物交给他的次一工作日,将说明此种灭失或损坏的一般性质的灭失或损坏书面通知送交多式联运经营人,否则,此种货物的交付即为多式联运经营人交付多式联运单证所载明的货物的初步证据”。但是“在灭失或损坏不明显时,如果在货物交付收货人之日后连续六日内未提出书面通  相似文献   
274.
陈秋妹  刘永利 《天津航海》2003,(3):31-32,F004
本文探讨了船舶安全自查中发现的船舶重大缺陷可能带来的后果,船舶重大缺陷对保险损害赔偿的影响等几个问题。  相似文献   
275.
承运人是否应赔偿经济损失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蔡秉睿 《中国水运》2003,(11):35-36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货主在货物发生灭失、损坏或者迟延交付时,往往向承运人索赔货物本身的损失、预期利润的损失、处理受损货物的费用损失、向第三人支付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的损失等各项损失.这些损失可以分为两大类,一是货物毁损、灭失或者迟延导致的货物本身的损失,即物质损失;二是货物毁损灭失或者迟延导致货主在货物本身损失以外的损失,例如预期利润的损失,以上这些损失可以统称为纯经济损失.  相似文献   
276.
李亦夫 《驾驶园》2008,(8):84-85
于2006年7月1日才开始施行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由于没有将保险车辆上的人员纳入"交强险"的保障对象,对在交通事故中受到伤害的车上人员及其家属索赔十分不利。  相似文献   
277.
王龙 《世界海运》2014,(7):42-43
<正>【提要】C在被雇佣期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法院判决宣告死亡,应视同实际死亡。雇主主张C系自杀,并提供了证人证言,但逝者是否自杀应当由公安机关经过侦查作出结论。根据Z镇边防派出所出具的证明,C系"落水失踪",并没有其为自杀的认定。依《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雇主应对逝者赔偿权利人承担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278.
编辑同志:高某因汽车经常出毛病,于是就找修理厂更换了发动机及车架,但一直没有书面通知保险公司。谁知一个月后,高某在驾车过程中发生了事故,车辆在碰倒行人后撞上了路边电线杆。经交警部门认定,高某负全责。本起事故的受伤行人要求高某赔偿,高某说自己修车也花费了3万元,这些损失都由保险公司赔偿,因为自己买有交强险和车辆损失险等商业险。  相似文献   
279.
编辑同志:2个月前,我将自己的小车交由一家汽车服务中心修理。修好后,在未通知我提车也没有经我许可的情况下,服务中心负责人即擅自驾车去参加宴会。途中,因车速过快,加之遇行人避让不及,小车撞上路旁大树,造成严重损坏。就6万余元的修理费用,我曾要求中心赔偿,但服务中心以我已经向保险公司投保车辆损失险为由,要求我找保险公司理赔。而保险公司则认为事故发生在维修期间,其不应承担任何责任,应由服务中心赔偿。即双方互相“踢皮球”。请问:究竟应当由谁担责?  相似文献   
280.
清晨,打开收音机,平安车险的广告如期而至。"平安电话车险优惠多",熟悉、悦耳的承诺带着清晨阳光的轻灵飘进耳朵。然而如此动听的广告承诺似乎很容易随风飘过,紧随而至的不是美丽和动听,而是雷区连连。本次家庭驾校给你讲述一个真实平安车险用户的故事,揭露承诺巧舌如簧的幕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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