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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对《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简称《规定》)发布实施的意义、现实作用以及如何贯彻落实《规定》,做好归档工作进行了阐述。  相似文献   
73.
74.
记名提单的“风险”及其防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国际货物运输中,提单(Bill of Lading)是一份非常重要的业务单据,也是一份重要的法律件。通常情况下,合法地持有提单就意味着拥有货物的所有权,买家没有付款赎单,就不能合法取得货物的所有权;承运人也必须依据正本提单才予以放货,否则必须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提单是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物权凭证(Document of Title)。但在航运实践中,对于记名提单是否具有物权凭证的作用一直是众说纷纭,由此也引起了近几年来对于记名提单下承运人“无单放货”的案件该如何认定和处理的争议。  相似文献   
75.
<正> 我曾经问过不少港口同志,在货物运抵到达港,向收货人交付时应当以什么为根据?得到的回答几乎都是:凭提货凭证。“谁持有提货凭证,我把货物交给谁”,简而言之,“认单不认人”。近年来又有人提出,运单运输的货物,交付依据是“认人不认单”:一旦确认了收货人,没有提货凭证也应该把货物交给他。 孰是?孰非?这是一个亟需辨明的问题。 整个货物交付过程分两个步骤:一是办理提货手续,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承办,一是收货人提取货物时的交接、交付。如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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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提单的诞生看,提单上附有的权利仅是一种占有权;在转让过程中,提单上也没有附加所有权。在国际贸易和融资等环节也并不要求提单成为所有权凭证。货物的所有权是一种权利状态,游离于提单的文义之外。提单本身仅是一种占有权凭证。  相似文献   
78.
杨梦嘉 《船艇》2006,(4):68-71
我在对照《新编海商法学》及新版《海商法》教材的有关提单功能作用这一章节时,发现了一种情形:即后者将前者所归纳的提单的功能作用之四“提单是货物所有权的证明”这一论述进行了删除。仅保留了三个功能作用。在我看来,这一删改并非是再版的简单修订,而是有其深刻内涵的:国际上趋向于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下承运人的权利义务与货物所有权的归属脱钩;且在实践中,当提单作为货物运输单证时,  相似文献   
79.
2004年10月重新修订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34条第二款关于"残疾军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的规定,正式且毫无争议的确定了残疾军人享有持证免费乘坐全国各地公交车的权利,这是政府拥军拥属、优待军人的具体体现。  相似文献   
80.
吕晓华 《航海》2004,(5):34-35
做海运业务的人都知道,提单意味着什么?如果遗失了提单,难道就没有补救的方法了吗?答案是否定的!在提货凭证失控或灭失时,如何通过法律来保护好自己的权利,减少不必要的损失呢?请看下面的案例,或许会得到一些启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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