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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明多式联运合同及其运输条件的证据效力如前所述 ,除作为物权凭证的功能外 ,承运人签发的运输单证 ,包括多式联运经营人签发的多式联运单证 ,至少都具有证明运输合同及其运输条件的功能和作为货物收据的功能。但是 ,对于多式联运经营人签发的多式联运单证来说 ,常因其内容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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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自中世纪以来,提单不仅在海上货物运输中居于中心地位,而且极大地推动了国际贸易的发展。这一切都基于它的转让性和物权效力。提单的主要作用之一就是提单持有人在船舶抵达目的港时有权要求承运人交付符合提单记载的货物。通常,当货物还在海上运输时.即已可能被多次以提单背书的形式进行转卖。特别是在CIF条件下的货物,交付提单裁等同于交付了货物,这就是所谓“象征性交付“。买主相信的就是提单记载的正确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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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当前已经生效,与之前的规则相比,其中的担保物权部分发生了重大变化,与此同时,《担保制度司法解释》也为担保制度的适用起到了非常重要的规范作用.而与之相对应的是,《海商法》生效于1993年,其中的规则已经近30年未曾修改,在不久的将来很可能会开始新的修法历程.以抵押权规则制度为焦点,通过比较《民法典》和《海商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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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名提单作为物权凭证,通过各项物权功能的发挥维系着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的稳定并促成相关商业价值的实现。本文分析论证了记名提单作为物权凭证的权利内涵及其物权属性的具体表现;最后从司法实践角度,考察了世界主要航运国家基于肯定记名提单物权属性而在实践中坚持凭单放货原则的统一化趋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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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船舶登记的概念、分类及特点,分析船舶物权变动模式以及抵押登记的相关规定,阐述了船舶登记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不能仅凭船舶登记确定船舶所有人及抵押效力的观点,并就解决目前船舶登记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提出了相关建议。船舶登记,是指赋予船舶以国籍和权利与义务的行为,即对船舶享有某种权利的人,向国家授权的船舶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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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欧班列运单物权化的探索对于建立基于国际铁路联运的陆上贸易新规则,促进中欧班列的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本文结合中欧班列运输单证应用及流转的特点,系统剖析中欧班列运输单证物权化的需求本质,解析“单轨制”模式与“双轨制”模式两种实现途径。在对比分析当前成都、重庆、西安等地的探索实践模式,总结其存在的风险和障碍的基础上,从立法途径、商业实践环境的营造、业务操作、信息平台建设等方面提出了相关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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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船舶的特殊属性,实践中船舶实际所有人常会介入船舶登记所有人的有关债权案件中,向船舶登记所有人的一般债权人提出执行异议之诉,随之产生相关法律问题。为了解决实践中产生的法律问题,通过分析实践中船舶挂靠问题并检索研究近5年的类案,提出了有关挂靠船舶在一般债权下执行问题的解决方法,建议在司法实践中允许特定情形下的一般债权人可以对抗船舶实际所有人的物权,并考虑让船舶实际所有人或挂靠双方共同承担案件受理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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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上请求权是对物权的一种救济性权利,是一项基于物权而产生的请求权.物上请求权制度滥觞于罗马法.罗马法尊奉"哪里有权利哪里有救济"的原则,其中"对物的诉讼"可以被视为物上请求权制度的雏形.在当代大陆法传统国家的民法典当中,都有物上请求权制度的规定.中国应吸收、借鉴他国的经验,在未来的民法典中建立相应的物上请求权制度.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