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序方式: 共有381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15 毫秒
381.
完善我国汽车产品召回制度的探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和海关总署2月27日联合发布公告,决定自今年8月1日起,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实施范围扩大到M2、M3类车辆(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超过9个的载客车辆)。这是自2004年10月1日开始对M1类车辆(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不超过9座的载客车辆)实施召回以来,缺陷汽车产品召回范围扩大的又一举措。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