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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集装箱整箱运输中,承运人收到的只是外表状况良好,铅封完整的集装箱,而对箱内货物的实际情况并不了解。因此,承运人为避免收货人的追偿,往往在提单上加注“不知条款”,“不知条款”的出现,改变了承、托双方在货损货差索赔中的地位和法律责任,因此,深入地研究这一条款,对于承、托双方以及收货人都有重大的意义。1“不知条款”的含义及其表现形式所谓“不知条款”是指承运人加注于提单正面或列明于提单背面,表明承运人接收的是集装箱货物,并且对箱内货物的状况、数量一概不知,承运人只要在集装箱外表状况良好、铅封完整的情况下交货,则对于箱…  相似文献   
72.
姜琦 《珠江水运》2004,(5):33-35
据交通部公布,2002年8月5日之前,在中国登记并取得经营资格的中外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仅有100多家,然而,截至2004年1月20日,该项数字已经达到1245家之多,这从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无船承运人行业在我国的发展速度.但是由于无船承运人大多是由过去的国际货运代理人发展而来,人们对此两者的区分存在误区.笔者拟就两者的概念、关系、法律地位、成立条件、运输单据、费用计收分别加以论述,权且当作抛砖引玉.  相似文献   
73.
举证责任作为在民事纠纷解决中的重要证据制度,在海事索赔诉讼中占据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它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诉讼成败结果,能否正确的分配举证责任往往直接关系到实体法的立法目的能否在诉讼中得到正确实施。在国际海运索赔诉讼中,索赔方证明了货损货差发生于承运人责任期间后,承运人并不一定必然承担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74.
刘怡如 《航海》2008,(6):27-28
原告:上海某机械有限公司 被告一:上海某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货运公司”)被告二:上海某轮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轮船公司”)  相似文献   
75.
无船承运人与货代企业转型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2002年底,外资船公司单方面宣布降低甚至取消我国货代企业的佣金,此举在货代行业引起了轩然大波.  相似文献   
76.
《水运文献信息》2007,(3):25-25
中国海商法规定,“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承运人交付或应当交付货物之日起计算”,“时效因请求人提起诉讼、提交仲裁或被请求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但是,请求人撤回起诉、撤回仲裁或起诉被裁定驳回的,时效不中断。”[第一段]  相似文献   
77.
郑蕾 《集装箱化》1998,(10):9-10,29
从法律意义上说,运费是托运人对承运人履行货运合同、完成货物运输而支付的对价。在提单运输中支付运费.从一般法理和各国的法律规定而言.是托运人应负担的义务。然而.在航运实践中.令承运人最为关心却又最头痛的莫过于运费的收取。以下略举二例:  相似文献   
78.
无船承运人的若干法律问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江燕 《中国水运》2002,(9):29-30
概念及法律地位 无船承运人概念来自美国的货运专业术语.美国1998年远洋航运改革法中的远洋运输中介人包括远洋代理人和无船承运人.无船承运人是指并不经营所提供的远洋运输船的人,与远洋运输承运人的关系是承托关系.  相似文献   
79.
80.
吕进良 《中国水运》2004,(11):49-50
“实际承运人制度”是我国《海商法》中的重要制度,是我国吸收国际先进立法经验制定的。但在实际运用中存在很多混乱情况。如何识别实际承运人,如何向实际承运人追究责任,不仅当事人做法不一,各海事法院的处理也不完全一致。例如在五矿国际公司诉海南通连船务公司再审案中,承运船错误卸货,被告通连公司作为承运船的注册船东,在一审中被海口海事法院判定作为承运人负责,在二审中则被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定作为实际承运人负责,而在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时,又被判定为既不是承运人也不是实际承运人,无须对错误卸货负责。因此,澄清“实际承运人”的概念和法律地位。改变实务中的混乱局面,以达到设立这一制度的立法意图。是理论上亟需解决的一个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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