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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12.
13.
《水运文献信息》2004,(5):26-26
我国《海商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所谓“实际承运人”是指“接受承运人委托,从事货物运输或部分运输的人,包括接受转委托从事此项运输的其他人。”  相似文献   
14.
徐大梅 《水运管理》2006,28(3):22-26
从海上人身损害赔偿法律依据出发,并与我国目前海上人身损害赔偿范围的相关立法和权益保障的现状进行比较和评估,提出制定统一立法、提高保护水准的主张和建议。  相似文献   
15.
介绍了船员适任的标准、船员疏忽和船员不适任的基本涵义,最后指出如何对两者进行辨析,并通过案例加以阐明。  相似文献   
16.
现行船舶油污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确立方式 我国现行船舶油污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确立的依据主要有:《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海商法》、《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下称:CLC)等。对于单一的漏油船舶加害事件,不存在责任主体选择的问题;对于漏油船舶和非漏油船舶共同造成的加害事件,我国法律实践中对责任主体的确立存在着不同的方式。  相似文献   
17.
告知义务定义。是指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将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情况向保险人如实说明的义务。我国《海商法》第222条规定:“合同订立前,被保险人应当将其知道的或者在通常业务中应当知道的有关影响保险人据以确定保险费率或者确定是否同意承保的重要情况,如实告知保险人。”《保险法》第16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相似文献   
18.
陶冶 《航海》2012,(1):26-28
船舶被依法扣押后,若船东怠于履行相应义务,船员或第三人为看护船舶而发生的费用系为船东及所有海事请求人共同利益所支出。该费用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从船舶拍卖所得价款中优先拨付。  相似文献   
19.
20.
李洪 《世界海运》1999,22(5):38-39
船舶优先权具有债权物权公的性质,有着法定性,依附性,秘密性等特点,并从其性质入手,谈及行使权利过程中遇到的司法程序。作者试图通过对船舶实施扣押,拍卖债权人登记,按优先权受偿顺序分配价款等司法程序进行探讨并阐明使船舶优先权得以实现的办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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