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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
[案情] 原告:山东省东方国际贸易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法国达飞轮船有限公司 2000年6月29日,山东省东方贸易公司与远东船代签订货运协议,由远东船代代为办理一批药品到俄罗斯的运输事宜,后远东船代联系被告达飞公司承担实际运输。 7月3日,达飞公司将货物装船,并签发了一套QD011398号正本提单(一式三份)。提单载明:托运人为东方贸易公司;收货人为KOVI-FARM CORP;装货港为青岛;卸货港为STPETER SBURG;承运船舶CMA CGM MON-ET轮;航次E02W。 相似文献
172.
五、 我国无船承运人的概念首先出现在2001年12月5日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中(以下简称<海运条例>).该条例第七条规定:"经营无船承运业务,应当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办理提单登记,并交纳保证金.前款所称无船承运业务,是指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以承运人身份接受托运人的货载,签发自己的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向托运人收取运费,通过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完成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承担承运人责任的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 相似文献
173.
引言 自<海商法>颁布以来,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与船舶优先权的关系问题就一直为学者所关注.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是为了保护船东,承租人等海事债务人的利益而设立;而船舶优先权是为了保证某些特定海事债权人的利益而设立的. 相似文献
174.
175.
把在卸货港无人提取的货物称为无主货物,是不十分准确的。无主货物严格地讲,应理解为确实没有收货人前来领取的货物,郎收货人根本就不存在。在实际操作中,这种情况在集装箱运输中虽然有,但并不很多;而最普遍的是根据有关的法律或条款的规定,在一定期限内,收货人没有前来领取的货物,就被视为货物无主。不过,此时也许是由于货物价值不高,或收贷人由于资金、通关等问题而无法提取或明确拒绝或放弃提取货物,或者根本就不知道货物到港,如少部分溢卸货物。 相似文献
176.
在海运业务中,不论是国际公约、我国法律,还是国际惯例,均规定了承运人凭正本提单交货的法定义务。但由于种种原因,特别是近年来造船技术水平的提高,使得船舶在海上的航行时间大大缩短,而提单却因流转环节多,相对滞后,常常出现货已到港而收货人(提单持有人)尚未收到提单的情况。承运人考虑到客户的信誉和今后的合作,或者纯粹就是为了自己能够尽早交货,而违背凭正本提单交货的法定义务,在没有正本提单的情况下将货物交给收货人,承运人的这种放货行为称之为“无正本提单放货”,简称“无单放货”。 相似文献
177.
178.
本刊编辑部 《中国远洋航务公告》2003,(7):1-1
翻开这期杂志,正值《海商法》颁布实施10周年。这是值得回味的10年。中国的改革开放不断深化,综合国力不断增强,对外联系不断增多,生活水平日益提高。 相似文献
179.
1托运人的过失所致的共同海损 <海商法>第70条规定:"托运人对承运人、实际承运人所遭受的损失或者船舶所遭受的损坏,不负赔偿责任;但是,此种损失或者损坏是由于托运人或者托运人受雇人、代理人的过失造成的除外." 相似文献
1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