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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
袁斌 《水运管理》2003,(8):32-33,31
运费按支付时间不同分为预付运费和到付运费两种。在航运实践中,预付运费通常在CIF和CFR贸易术语中采用。运输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在提单上或航次租约中明示约定运费的全部或部分应提前支付,这也是在信用证贸易中普遍的要求。我国《海商法》第69条第1款关于预付运费的明确规定,“托运人应当按照约定向承运人支付费用。”但实务中,预付运费碰到了诸多问题,笔者结合《海商法》、《合同法》和航运实践,对其中的几个问题提出自己的看法。  相似文献   
222.
从抵押标的物、抵押物登记程序、抵押权效力及抵押权实现方法上的差异等方面论述了海商法与担保法在担保条款上的不同。  相似文献   
223.
提出了制定《中国提单法》的必要性,并对提单的立法结构进行了探讨,认为我国的提单法大体上应包括如下部分:提单主体的认定,提单的登记,关于记名提单,提单的记载事基及批注的效力,关于假提单,提单法律行为,货物的交付,关于提单的善意受让人,提单法的适用范围,时效和其它。  相似文献   
224.
尹海波 《水运管理》2006,28(3):27-29
从气象导航的基本原理入手,以海上实践为基础,探讨气导分析报告作为最终依据的不合理之处,提出船方应注意的问题。  相似文献   
225.
<海商法>修改不仅应当重视宏观性问题,而且还应当重视逻辑和法理这样的微观性问题.有鉴于中国文化重形而上轻形而下、重定性轻定量、重气轻形的厚重传统,逻辑和法理问题更应当得到强调.作为<海商法>修改应采的一种微观方法,逻辑和法理可以通过对具体法条的考察而得到实证.  相似文献   
226.
2008年12月联合国通过了《鹿特丹规则》,该规则制定的主要目的是取代现有的国际海货物运输公约,以实现货物运输规则的国际统一.新规则是航运利益各相关方平衡器,在原有《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的基础上,扩大了海商法调整的主体,寻求承运人与托运人最大利益平衡点,规范了海运利益各项相关方权利与义务.文中将从《鹿特丹规则》立法体系出发,讨论新规则所调整的各种法律关系以及对海运利益相关方权利义务的影响.  相似文献   
227.
《广东交通》2008,(2):8
据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秘书处透露,至大会规定的议案截止时间,代表们共提出议案462件,其中有6件直接涉及交通运输。 这6件议案分别是:李令红等30名代表关于修改《海商法》的议案,姚莉等30名代表关于制定《航运法》的议案,杨光成等31名代表关于制定《农村公路法》的议案,缪瑞林等33名代表关于修改《公路法》的议案,  相似文献   
228.
夏亮  蒋正雄 《中国水运》2006,6(11):246-247
海上保险法有四大原则,即保险利益原则、最大诚信原则、因果关系原则以及代位求偿原则。在海上保险法中,最大诚信原则的历史也相当悠久。在英国的海上保险法里,有最著名的第17条:海上保险合同建立在最大诚信原则基础之上,如果合同任何一方不遵守最大诚信,另一方即可宣告合同无效。通过立法的形式确定了英国法中的最大诚信原则。但是最大诚信原则在当代也出现了嬗变。  相似文献   
229.
张勇 《世界海运》1998,21(5):42-44
保证本是英美合同条款类型之一种,但在海上保险合同中保示众 特殊性而成为极富 条款。在我国法律背景下,对保证的性质、意义等进行探讨实更动地我国法律关于保证唯一规定的《海商法》第235条给予分析  相似文献   
230.
王斌 《天津航海》1998,(1):24-25
海事诉讼时效,不仅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时效一章所列举的各种民事法律关系所适用的诉讼时效,还应该是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中各种民事法律关系所适用的诉讼时效。概括地讲,是权利人向海事法院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定期限,即权利人如不在这个法定期限内依法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海事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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