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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1.
在当今的海上货物运输中,无提单放货的情况时常发生,而且有越来越普遍的趋势,所以,有关无提单放货的相关问题,值得我们进行深入的探讨。  相似文献   
262.
水路货物运输合同承运人承担的是严格责任制,在不能证明存在不可抗力和其他免责事由的前提下,应该对运输途中发生的货物灭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如果具备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运人也可不承担责任。  相似文献   
263.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傅廷中 《世界海运》2003,26(4):49-50
1 确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的意义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是海商法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是指在发生重大海难事故时,相关责任人(指船舶所有人和救助人)按照海商法的规定,将自己的赔偿责任限制在一定范围之内的法律制度.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就其法律性质来讲,是法律为保护船舶所有人(包括承租人、船舶经营人)和救助人而规定的一种抗辩性权利.  相似文献   
264.
在《海商法》中,关于航海过失免责的规定似乎与人们一般认为的公平理念大为相悖,为何这种过失的免责权呢?此种过失免责权还有存在的价值吗?此点值得深入探讨。  相似文献   
265.
一、案例简介 最近,笔者作为一国际贸易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的代理律师,处理了这样一起海事纠纷:A公司出口一票浓缩果汁浆,货物价值近30万美元,装运港为大连,卸货港为纽约.该票货物经A公司委托一家国际货运代理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承运,B公司后来签发了其公司的小提单.  相似文献   
266.
袁斌 《上海海运学院学报》2003,24(3):285-288,F003
我国海商法追偿时效的第二个起算点在海事司法实践中碰到了诸多问题,对此理论界存在着“存”、“废”之争。本文通过比较研究和法意解释,主张在对第二个起算点保留的基础上进行有益的改进,并为此提出了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267.
268.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以下称《海商法》)的一项特殊制度。《海商法》第十一章规定了船舶所有人、船舶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救助人、保险人对法律规定的海事请求,可以依法享受责任限制。《海商法》第二百一十条和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  相似文献   
269.
在航运实务中,为保证船、货双方的合法权益,船货双方必须严格遵守相应的公约、法规。我国海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承运人在船舶开航前和开航当时,应当谨慎处理,使船舶处于适航状态,妥善配备船员,装备船舶和配备供应品,并使货舱、冷藏舱、冷气舱和其他载货处所适于并能安全收受、载运和保管货物。”由此可见,承  相似文献   
270.
[案例] 原告深圳某公司于2002年4月20日委托被告日本某海运公司承运一个集装箱货物.货物为全棉针织成人文化衫,货价22891美元.启运港深圳盐田港,目的港以色列海发港.运费预付.被告向原告签发了记名提单.提单记载的收货人为以色列某公司.5月26日,被告在未收回正本提单的情形下,将提单项下的货物交给提单记载的指定收货人.原告认为,被告无单放货造成原告货物及运费损失,遂向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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