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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1.
王琦 《天津航海》2003,(2):41-42
承运人凭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是货物交付法律关系中承运人担负的一个重要义务,也是承运人享有的一项权利。虽然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标的是承运人将货物由一地运至另一地的服务,但是单纯的位移显然不是运输合同的全部目的,将货物交付给有权收取货物的人也是同等重要的。  相似文献   
402.
浅谈船舶碰撞的概念及其法律适用原则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丁琴 《中国水运》2006,4(11):198-199
船舶碰撞(Collision between Vessels)是指海上运输中发生的非正常事件,直接威胁海上运输的安全.自19世纪蒸汽机钢质船问世之后,船舶碰撞更加引起人们的注意.本篇将重点讨论船舶碰撞的概念及其法律适用原则这两个方面.  相似文献   
403.
李晓涛  魏方 《中国水运》2005,(10):38-39
船舶抵押对于船东不失为一种以船舶作为担保而取得贷款的有效融资手段,是动产担保机制在海商法领域的体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有关规定,船舶抵押权的设定、转移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船舶抵押行为是否合法、船舶抵押权登记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将会直接影响抵押的效力,影响到抵押权双方权利的享受.笔者联系《海商法》、《担保法》、《合同法》、《民法通则》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等有关法律,结合对海事局船舶登记的调查,谈一谈对船舶抵押权登记几点认识.  相似文献   
404.
此文说明托运人丢失提单后,承运人应何综合考虑承运人和托运人双方的利益,正确处理提单丢失后的处理问题。  相似文献   
405.
船员劳动合同应予立法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目前我国尚未制定关于船员劳动合同的专门法律法规,对船员合法权益的保护还存在着一定的缺陷。完善海商法中船员劳动合同的立法,是促进航运业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  相似文献   
406.
杨俊杰 《航海》2002,(4):37-38
2000年8月22日,原告山东省临朐县进出口公司与韩国公司HANYOON CO.LTD签订了一份来料加工合同,由原告为其加工一批服装,加工费(工缴费)总额为64647.40美元,产品出口价值为201698.83美元。原料装运港和目的港分别为韩国仁川或釜山港至青岛港;产品装运港和目的港分别为青岛港至仁川或釜山港;产品装运期最晚为2000年10月,工缴费支付方式为T/T(装运后3天)。 2000年9月27日,原告向被告订舱,并出具了委托书,要求被告为其运输一个20英尺集装箱至韩国釜山。委托书注明:托运人为“山东省临朐县进出口公司”,收货人为“HANYOON CO.LTD”,通知方为“收货人(SAME ASCON-  相似文献   
407.
从目的港无人提货的定义和类型、目的港无人提货的责任承担及承运人救济方式角度论述我国法律制度在处理目的港无人提货问题中存在的不足,提出相关建议:(1)明确目的港无人提货的类型为收货人不明和收货人拒领2种;(2)阐明目的港无人提货的责任人为托运人或者收货人;(3)应将行政救济与民事救济结合适用,以保障承运人利益。  相似文献   
408.
海难救助及其立法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傅廷中 《世界海运》2002,25(1):48-49
所谓海难救助(Salvage at sea),是指对海上遇险的财产,由外来力量对其施救或提供援助的法律行为.在各国的海商法中,均有海难救助制度,我国亦同.在海商法中,海难救助制度并不是孤立存在的,它与其他某些制度具有密切的联系,例如船舶优先权制度、海上保险制度、共同海损制度等.  相似文献   
409.
杨梦嘉 《船艇》2006,(4):68-71
我在对照《新编海商法学》及新版《海商法》教材的有关提单功能作用这一章节时,发现了一种情形:即后者将前者所归纳的提单的功能作用之四“提单是货物所有权的证明”这一论述进行了删除。仅保留了三个功能作用。在我看来,这一删改并非是再版的简单修订,而是有其深刻内涵的:国际上趋向于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下承运人的权利义务与货物所有权的归属脱钩;且在实践中,当提单作为货物运输单证时,  相似文献   
410.
海上拖带是一种有特色的海上服务,是指一方利用自己的动力和设备将另一船或其他可漂浮物体从一地拖到另一地。拖航总的可分为两类:一是非救助性拖航;二是救助性拖航。讨论海上拖航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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