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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国家,由于长期以来实行高度集中统一的计划经济体制,习惯于用行政手段管理企业。实践证明,这种做法弊病很多。随着经济责任制的逐步完善和分配制度的改革,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的重要作用日益突出。以往我们接触较多的是企业之间、企业与事业单位之间(即法人之间)签订的各种形式不同的合同(协议等),但在企业与其内部各单位之间由于划小核算单位,实行分级分权管理,独立核算而应明确各自具体的责、权、利时,大多仍习惯于“君子协定”的方式。据了解,有的企业沿用这种非法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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