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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天津港船舶交通管理,保障船舶交通安全,提高船舶交通效率,保护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制定本细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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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保证中国船舶系统的有效运行,提高搜救行动的效率,保障海上人命、财产的安全,保护海洋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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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天津港临港港区及其附近水域的海上交通安全管理,改善通航环境,促进航运发展,保障船舶、设施和人命财产的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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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申请适任证书者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持有有效的《船员服务簿》;(二)满足以下年龄要求:1、女性船员小于60周岁,男性船员小于65周岁;2、申请海船船长、高级船员适任证书者,年龄不小于20周岁;3、申请值班水手和值班机工适任证书者,年龄不小于18周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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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航行于老铁山水道的船舶必须严格遵守《老铁山水道船舶定线制》和《老铁山水道船舶报告制》,并服从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老铁山水道船舶定线制》和《老铁山水道船舶报告制》定于2006年6月1日正式施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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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船舶、海上设施和船运货物集装箱具备安全航行、安全作业的技术条件,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和防止水域环境污染,制定本条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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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履行经修订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以下简称SOLAS公约第XI-2章以及《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以下简称ISIS规则,加强港口设施保安工作,制定本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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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则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船舶签证行为,保障水上交通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则。第二条国内航行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办理船舶签证,适用本规则。本规则不适用于军事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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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使持有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的高级船员持续保持适任能力和任职资格,根据《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以下简称STCW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以下简称“规则”)以及有关行政法规和规范,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