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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国家环境保护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委员会[86]3号文《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和广东省人民政府1987年3月19日颁布的《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实施细则》中关于“几从事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都必须执行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制度”等有关规定,1989年1月13至16日在广州由国家环保局组织并主持了“广州——深圳高速公路”、“海南省环岛(东线)公路”及“深圳——汕头汽车专用公路”等三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大纲审查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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