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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1915年的脚踏车买卖契约
苏婉
刘志刚
张赞
《汽车与安全》
2020,(1):63-64
车辆交易早已有之,在我国的车辆过户制度确立之前,车辆买卖主要以契约的形式声明物权和约定义务。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交警历史馆收藏了—张北洋政府时期的脚踏车交易契约(图1),毛笔从右向左竖书,契约内容大意如下:“章连生今因正需情愿央中将自置1105号脚踏车壹辆,凭中出卖绝与何炳榆为业。当时三面议完计时价实洋陆元整,货款即时付讫,自卖绝之后,任从买主得业,倘有外人干涉等情慨由卖主自理,不涉得主之事,此系两相情愿,各无反悔,恐后无凭,立此卖绝契,永远存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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