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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A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B涂料商行销售的某款涂料,虽是合法厂家生产,但产品的标签上未标示厂址。B涂料商行销售该款涂料获得违法所得3000元。执法人员均认为以上违法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27条第1款“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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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第136条、《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75条、《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66条、《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68条,都规定对符合法定免罚条件的当事人“可以”免予处罚。关于这些免罚规定中的“可以”一词,执法人员观点不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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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均规定,对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应当撤销重作。《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也规定,案件处理不当的,法制审核机构要建议纠正。可见,行政处罚要具备合理性。但实际工作中,基层市场监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因明显不当被法院判决撤销重作的,屡见不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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