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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我开了一家店,雇有几名员工。2014年5月的一天,我驾车到店里后将轿车钥匙放在店里的桌子上,之后又外出办事。员工曹某见状,就私自拿了车钥匙驾驶我的轿车,并在行驶途中将行人崔某撞伤,造成其八级伤残。交警部门认定曹某对事故负责任。由于曹某赔偿能力有限,崔某要求我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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