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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非在航”结束、“在航”开始的时刻就是“开航当时”的时间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海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承运人在船舶开航前和开航当时,应当谨慎处理,使船舶处于适航状态,妥善配备船员,装备船舶和配备供应品,并使货舱、冷藏舱、冷气舱和其他载货处所适于并能安全收受、载运和保管货物”。由此可见,承运人在“开航道和开航当时”是法律规定保证船舶适航的时间范围,承运人对开航以后发生的船舶不适航不承担责任,所以如何准确,合理地界定“开航当时”,对于确保运输双方的责任与权利有重要的意义。对如何认定“开航当时”的时间标准,在学术界历来存在较多的争议。本文试图从船舶操纵技术与海运实务出发,从分析船舶“在航”与“非在航”状态的角度出发,对“开航当时”时间界定问题提出一些建议和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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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海南 《广州航海高等专科学校学报》1996,(2):6-10
雾是船舶避碰的天敌,众多的碰撞事故都是在雾中发生的。本文试图从《避碰规则》的角度就船舶雾航问题作为系统的论述,以期对雾航中的船舶起到有益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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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研制海图作业与无线电定位模拟器的构想,并对系统的构成。要求完成的功能实现手段等作了阐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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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碰规则>在越来越完善的今天,仍然存在一些不足的方面,本文就电气号灯垂直光弧拖带和顶推中拖船桅灯以及不应间断的灯光等问题进行讨论,并进行适当的修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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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海南 《广州航海高等专科学校学报》1998,(2):5-8
就《避碰规则》第八条中的“不应妨碍”条款进行讨论与分析,并对此条款的理解、执行以及存在的问题提出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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