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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滨斌 《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18(5)
权利和法益的主要区别在于权利可以被主体积极行使,而法益只能用以消极禁止.商业秘密可以被持有人积极行使,故而是权利而不是法益.以物权法中的权能模式来概括商业秘密的权能不能适应知识产权法的特点.商业秘密"专有权"的权能不包括身份权,而只包括禁止不正当获取权、披露权和使用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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