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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交通运政稽查中,对报废汽车从事客、货运输如何处罚更合理?是依据交通部3号令,即<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十三款:"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报废汽车从事客、货运输的,处以3000元的罚款"进行处罚,还是按照第八条第一款:"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处以5 000元以上100000以下的罚款"或第八条第三款:"客、货车辆无道路运输证……擅自从事营业性客、货运输的,汽车每辆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进行处罚?或者是按第九条第十三款分别与第八条第一款或第三款两款合并处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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