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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路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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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提单权利定性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郭文远
张智
杜小林
《中国水运》
2007,7(4):259-260
我国司法实践普遍承认提单的物权效力。在我国的民法理论中,也有将提单交付拟制成货物交付的观点,此已为不争之事实。但是我国《海商法》并未明确规定提单物权效力。当然在《海商法》中的提单制度中包含了一些提单物权效力制度。为明确法律关系消除分岐,我国法律应以明文规定提单物权效力的概念,制定有关提单物权效力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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