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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所属的陆丰市南粤糖业公司系由原告和马炎生、陈俊普三股东投资组建的有限责任公司,属私营企业,注册资金45万元,经营范围包括食糖、副食品等内容。该公司证明,已经授权原告可以原告个人的名义作为投保人和受益人投保货物运输险。1998年12月7日,原告电话委托贵港市江北车队从广西田东县第二糖厂装运“东海岭”牌赤砂糖180吨经贵港装船后联运至广东省增城市新塘镇群星码头,并委托其办理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8日,江北车队委托联运公司找船承运该批货,该司水运部副主任冼雪雁找到自称是某水运公司“014”号船的“女船主”,双方口头约定10日上午由该船在贵糖码头装运180吨赤砂糖至广东增城,运价为39元/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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