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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怀 《珠江水运》2006,(6):48-49
引水权的事实丧失 鸦片战争之前,中国人还没有明确的"引水权"观念.当时,清政府只在广州港制定了引水管理措施.引水权的丧失,最早可上溯至1843年.这一年签订了<中英五口通商章程·海关税则>,其中"进出口雇用引水"一款规定如凡议准通商至广州、福州、厦门、宁波、上海等五处,每遇英商货船到日,准令引水即行带进;迨英商贸易输税全完,欲行回国,亦准引水随时带出,俾免滞延.当时,中国引水业方处于起步阶段,专门的中国引水人非常少,多由渔民、船户兼营引水.在外国领事、商人以及航运势力的支持下,外籍引水人纷纷跻身各通商口岸引水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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