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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途停运权的几个法律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途停运权是买卖合同中,当买方不支付货款、无清偿能力或拒收货物时,卖方所可以采取的一项救济方法。该权利是基于买卖合同产生的,但它的行使必须要借助承运人的配合才能实现。卖方的这种中上运输合同的权利,必然会影响到承运人在运输合同下的权利和义务。本文拟对中途停运权的概念性质、行使的条件,以及与运输合同的关系等问题作一探讨。 一、中途停运权的概念和性质 中途停运权是保障交易安全的重要的法律制度,源自长期的商业习惯,后被各国国内法和国际公约明文规定,以法律的形式赋予卖方以这种权利,以求达到实质上的公平和正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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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COGSA1999草案在许多方面对1936年COGSA作出了重大改革,提出了一些新的概念,关于“承运人”的概念就是其中引起最广泛争议的革新之一。COGSA1999草案将承运人细分为契约承运人(contracting carrier)、履行承运人(performing carrier)和海运承运人(ocean car-rier)。无论哪类承运人,其与货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责任等关系的调整均适用COGSA1999草案,并且无论它们与货方的运输关系最终体现为违约还是侵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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