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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成立了大连、天津、上海、广州、武汉船舶检验管理处。各船检处的行政工作分别由交通部辽宁、天津、上海、广东、长江海事局负责,业务工作由交通部海事局直接管理,对外分别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交通部海事局)大连、上海、广州、武汉)船舶检验管理处”,履行以下职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船检方面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规范,监督管理船检事务,管理船舶、海上设施及相关船用产品的检验、审图、发证工作;受部海事局委托,对船检机构进行资质认可和管理,对验船人员进行考试和协助发证,代行对外国验船组织驻华机构的监督管理权;收集、反馈对验船师执行法规、规范的意见和建议,受理对验船工作的投诉,参与重大海损事故的调查等。   大连处管理辽宁、吉林、黑龙江省的业务,天津处管理天津、河北、河南、山东、山西、陕西、内蒙古、新疆、甘肃、青海、宁夏等省市区的业务,上海处管理上海、江苏、浙江省的业务,广州处管理广东、广西、福建、海南省的业务,武汉处管理湖北、湖南、安徽、江西、四川、重庆、云南、贵州等省的业务。 本刊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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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船艇装备水平 适应海事管理需要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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