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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这是一起海上货物运输纠纷案,中心问题是海运中承运人的责任问题。海上运输纠纷是最常见的海事纠纷之一。要正确处理此类纠纷首先要明确法律中规定的承运人和托运人双方的基本义务,其中,使船舶适航是承运人的一项基本义务,现来看一下有关的法律规定:  相似文献   
2.
本案属因海难救助而起的纠纷。海难救助是指外来力量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对遇险的船舶和其他财产施行的援救行为。海难救助必须满足三个要件:一是被救助的船舶和其他财产处于危险当中;二是被救助人实施救助不是基于法律规定的义务,而是出于自愿;三是救助取得了效果。 案情 原告:深圳联达拖轮有限公司。 被告:银河航运企业有限公司。 1994年10月25日,被告所属的停靠于蛇口港的“织女星”轮(外籍)在装载白糖过程中突然起火。蛇口港公安局消防大队接到火警报告,先后调遣10辆消防车  相似文献   
3.
案情 原告:韩国元喜海运株式会社。 被告:南太万达龙(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天津华升物业有限公司。 1993年7月21日,原告韩国元喜海运株式会社与被告南太万达龙(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签订了天津至俄罗斯那霍德卡往返航次的租船合同。合同约定:南太公司租用原告所属“星光“轮,装运1500吨牛肉罐头从天津运至那霍德卡港,装三天卸三天。装运1500吨钢材自那霍德卡港至天津,在那霍德卡港装船时间允许三天。滞期费每日2000美元。因装运的  相似文献   
4.
这是一起围绕提单而起的涉外海事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案。先来看一下提单及有关规定:提单是承运人在接受所交托运的货物后,签发给托运人,用以证明双方已订立运输合同,并保证在目的港按照提单所载明的条款交付货物的一种书面凭证。提单是由各海洋运输公司自己制定的,具有固定的格式和内容。按照国际惯例,在正常情况下,提单是提取货物的唯一凭证。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履行,在买卖合同签订后,托运人将货物交给承运人后,应收到一份船长或大副签字的大副收据;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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