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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可民 《铁路工程造价管理》1993,(4)
铁道部铁建(1991)36号文《国家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算编制办法》规定了行车干扰增加费的计算范围,各建设、设计和施工单位在执行第②条“在与行车线的线距等于或小于5m的邻线上施工”计取行车干扰增加费的规定时,存在争议和有不同见解。如下图所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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