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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提要港口经营人主张强降雨免责,不应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以下简称"海商法")中的免责事由和限制赔偿责任规定,而应当依照民法上关于不可抗力的一般规定,将事实涵摄于法律规范,以判断具体事实是否符合不可抗力的法定构成要件。在强降雨已经预知,且采取合理措施可以避免损害后果的情形下,港口经营人无权主张免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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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提要〗海上保险合同纠纷中存在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不按约定支付保险费,而在保险事故发生后通过补缴保险费的形式要求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况。当保险合同中特别约定不支付保费则保险人有权终止或解除合同时,应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当保险合同中仅约定未付保费则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时,应根据《保险法》有关规定尽提示与说明义务,否则该类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不产生法律效力。不存在特别约定或约定不明时,保险人一般不得以相对人未支付保费为由不承担保险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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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
证明产品缺陷不适用举证责任倒置,但可以结合当事人证明能力等因素判断是否因完成初步举证而转移举证责任.船舶工程专用物品产品质量责任纠纷中,因当事人双方为平等商事主体,所涉产品是否存在缺陷无法通过常识、经验判断,此类产品缺陷致人损害仍应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举证规则.
[案情]
原告:沪东中华造船(集团)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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