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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祸发深夜 2005年4月28日,海安县农村公路建设指挥部与被告某公路养护公司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由公路养护公司承建海安县海白公路HB4标段. 2005年8月31日23时许,顾某受HB4项目部施工队的雇请,将一拌和机从海安施工现场拉到南通.当行至吉白线通海桥南侧时,拌和机发生故障,无法前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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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有关规定,投保机动车转让后应当通知保险公司,经保险公司同意才能变更合同及相应合同主体。但有人待"二手车"发生交通事故后,才向保险公司申请批改保单,保险公司能否拒绝理赔交通事故赔偿损失呢?5月13日,江苏省海安县法院审结一起因此引发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赔偿原告黄前交强险理赔款60000元,商业险(机动车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和不计免赔率特约险)理赔款105129.86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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