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序方式: 共有1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0 毫秒
1
1.
郑才城 《内蒙古公路与运输》2005,(4):72-75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实行无过错归责原则,不以加害方的过错为归责原要件,这一原则在我国的确立具有现实基础和理论基础。但适用无过错归责原则是以机动车的运行具有高度危险性为前提的,当机动车不属于高速运输工具时,便不能再适用无过错归责原则。 相似文献
1